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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52.5万股股份

2017-04-26 16:03:20.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142697

项目编号: CQ17JX1000788
交易内容
项目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52.5万股股份
挂牌价格 21826.80 万元
企业基本情况
所属行业: 银行业
经济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8-02-18
经营范围: 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外汇业务;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项目凭金融许可证经营)
主营业务: 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外汇业务
注册资本: 467877.6901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晓明
企业人数: 3600
资产状况
交易基准日: 2016-09-30
总资产: 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流动资产: 万元
无形资产: 万元
其他资产: 万元
总负债: 万元
所有者权益: 2128843.49万元
经营状况
年分 营业收入 主营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前一年度: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前二年度: 692853.88万元 692663.07万元 102447.35万元 72083.82万元
其它
项目简介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18日,2015年12月3日经银监会批准,由南昌银行吸收合并景德镇市商业银行而成。住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699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明,企业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肆拾陆亿柒仟捌佰柒拾柒万陆仟玖佰零壹元整,经营范围: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外汇业务;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项目凭金融许可证经营)。
二、标的公司股东结构:
江西银行前十大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如下: 
三、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转让行为经实际持股股东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审批通过,同意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52.5万股股权。同时,名义持有股东江西森特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同意公司代持的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52.5万股股权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2015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
总资产:21308774.92万元;总负债:19287915.73万元;所有者权益:2020859.18万元;营业收入:692853.88万元;利润总额:102447.35万元;净利润:72083.82元。
2016年9月30日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总资产:29430672.76万元;总负债:27247586.12万元;所有者权益:2183086.64万元;营业收入:693000.34万元;利润总额:231448.69万元;净利润:184391.70万元。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受让方应符合我国银监部门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应符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中关于股东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 
2.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相应的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涂女士 
联系电话:0791- 88526621 
重大事项揭示: 1、标的企业的所有重大事项揭示及瑕疵以江西江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赣江审评报字【2017】第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 2、管理层不参与受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3、意向受让方须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下称“银监部门”)规定的金融企业股东资格条件,并需按相关要求报银监部门备案。受让方确定后,如因受让方受让资格不符合银监部门的相关规定而导致不能完成交易,则其产生的所有责任与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转让基本要求: 1、本次挂牌转让标的挂牌期自2017年4月 21 日至2017年5月 19 日18:00时止,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时间内向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挂牌期满后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对已报名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对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发送资格确认通知书。意向受让方须按通知书的要求交纳6000万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否则取消其竞买资格。 2、挂牌期满后如只有一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通知书的要求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可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与转让方按照挂牌公告要求直接签订《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如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通知书的要求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则采用江西省产权网上交易系统以网上竞价方式确认受让方,网上竞价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3、受让方一经确定,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即转为定金,其他未成交者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并在向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申办完保证金退付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4、受让方在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与转让方签订《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并在《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收到该款项后可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定金不计利息冲抵部分转让价款。标的转让价款一律付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开设的独立结算账户,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实行进场结算。若受让方未按上述要求支付完毕上述款项或履行相关义务,即视为受让方违约并自愿放弃受让资格,则定金及已支付的款项均不予以退还并归转让方所有,所签订的《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自行终止,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本标的。 5、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产权交易手续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承担50%,股权变更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若采取网上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则受让方承担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网上竞价服务费。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收取的产权交易手续费和竞价服务费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产权交易收费和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赣发改收费[2013]986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6、自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之前,标的企业分配给原股东的股权红利归转让方享有,其他因盈利或亏损而增加或减少的企业净资产由受让方按持股份额享有或承担。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8、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的期限,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将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缴纳全部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
受让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受让方应符合我国银监部门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应符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中关于股东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 2、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相应的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为保护转让方和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扣除的保证金除去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费用后,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我国银监部门关于股东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等情形;(2)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3)产生两家以上(含两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按江西省产权交易所通知的时间参加网上竞价会的;(4)在网上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5)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在交易双方签订的《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未付清转让价款的;(7)其他违反转让要求情形的; 2、该项目披露的资产状况相关数值均为四舍五入后的结果,具体以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财务报表的数值为准。
挂牌日期 2017-04-21
挂牌期满日期: 2017-05-19
延牌处理: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自然撤牌。
联系方式
交易所咨询电话: 0791-88526621 88512229
交易所经办部门: 产权交易部
交易所经办人: 涂女士 熊先生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电话
代理机构联系人
转让方情况
转让方名称 持有产权比例 本次转让比例
江西森特实业有限公司 1.08%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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