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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产权受让申请登记及受理办法 》

2010-12-24 16:00:27.0 来源: 点击数:12207

 

要点提要:

    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意向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在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简称青交市场)进行的产权受让申请登记及受理行为,根据《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交市场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其他产权交易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产权受让申请登记,是指青交市场对意向受让方受让申请进行登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受让申请受理,是指青交市场与转让方按照公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第四条受让申请登记时间为产权转让项目挂牌期内每个工作日的8:30-12:00、14:30-18:00。

    第五条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意向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意向受让方向青交市场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即视为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全部条件。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向青交市场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公司章程;

   (四)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五)符合转让方提出受让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第八条 两个及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意向受让方的身份提交受让申请。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意向受让方可以就转让方提供文件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尽职调查,转让方应予以接洽。

    第十一条 青交市场对所有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第十二条 青交市场会同转让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对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申请,经青交市场书面提示,在两个工作日内意向受让方没有做出调整、纠正或答复的,出具《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青交市场与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意见不一致的,青交市场可就有关分歧事项书面征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也可通过青交市场公平交易审核委员会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对青交市场出具的《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该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青交市场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青交市场在接到复核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复核意见书》。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不得无故撤回受让申请。因特殊原因确需撤回的,应向青交市场提交书面申请。青交市场接到申请后书面通知转让方。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撤回受让申请,导致相关方产生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青交市场对意向受让方申请的登记、受理情况与本项目其他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八条 本办法报政府相关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青交市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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