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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参与区域股权市场有条件放行

2016-02-10 08:52:03.0 来源: 点击数:8298

证券时报记者刘璐
    日前,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自公布起施行。《意见》明确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完成清理整顿后,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参与区域性市场相关业务。
    《意见》规定,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的方式,由证券公司与区域性市场协商确定。证券公司以股权方式参与区域性市场的,应当按规定扣减净资本。证券公司成为区域性市场会员的,可以开展挂牌公司推荐、挂牌公司股权代理买卖服务,并为区域性市场挂牌公司提供股权转让、定向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投资咨询及其他有关服务。证券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应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并按规定充分计提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参与的区域性市场应当具备九项条件。一是应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二是区域性市场是为市场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监管,原则上不得跨区域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不得接受跨区域公司挂牌。三是日常管理规范,已经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并已通过区域性市场经营场所和网站公示。四是已经建立规范的会员管理制度。五是已经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六是对申请挂牌的公司规定了必要的条件并予以公示。七是为投资者提供网上或柜台报价、转让等服务时应当定期在其营业场所或以其他形式公布成交信息。区域性市场已经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价格操纵行为。八是已经明确登记结算规则、方式和程序并予以公示。九是已经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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