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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接受监测监管服务协议

2026-07-17 17:06:13.0 来源: 点击数:213

                                    合同编号:         

 

                                      

产权交易接受监测监管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方):XXX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范本制定单位: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574066352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商桂林

电话:0971-6113361

鉴于:

1.2010年3月5日,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将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纳入全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实施全国统一联网监管。乙方为青海省唯一具备全省国有资产交易监测、信息公示、数据上报、风险预警、场外违规交易线索移送法定职能的国有产权交易专业机构,全省所有国有资产交易须纳入本监测系统监管,未纳入系统的国有资产交易依法认定为场外违规交易。

2.乙方系经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已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备案,具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债权处置、实物资产、房产、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租赁权及各类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交易全品类服务资质。

3.甲方为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要求,规范各类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行为,主动接受乙方开展的产权交易全程监测监管,委托乙方在国家统一国资监测监管体系内提供产权交易全流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并履行监测监管职责。

4.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性房屋租赁工作的通知(青国资产2024〕207)、《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国资纪发20042号等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政策签订。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产权交易并接受乙方监测监管相关事宜:(产(权转让  企业增资  实物资产交易(含车辆) □报废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租赁)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接受监测监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如下条款: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内开展本协议项下各类产权交易业务的唯一服务机构,乙方按照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场内交易规则提供交易服务,并依托全国国资监测系统对全部交易流程实施全程监测监管。

本协议标的资产评估结果:           元;挂牌底价为           元。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依照国资监管规定提供交易服务,同时履行国有产权交易监测、数据上报、风险核查等监管职责。

第二条具体服务及监测监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以下交易服务,乙方同步开展全程监测监管:

1.向甲方提供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咨询服务;

2.协助甲方编制产权交易文件、产权转让及增资公告等材料;

3.依规发布交易公告,公开征集意向投资方、意向受让方;

4.协助甲方确定竞价方式,受理网络竞价登记,组织开展网络竞价,全程记录交易过程并上传国资监测系统;

5.依据交易规则协调处理竞价环节各类问题,对交易全过程进行合规性监测;

6.项目交易完成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将全套交易数据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系统;

7.按照国资监管要求开展风险排查,对交易环节存在的违规情形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国家及青海省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产权交易规则,自觉接受国资、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主管部门监督。

2.甲方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要求,及时、完整向乙方提交标的资产权属证明、内部决策及审批文件等全部资料。

3.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并对资料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乙方负责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完整归集资料录入国资监测系统。

4.甲方有权查询项目交易进展情况;乙方应当勤勉履职,定期向甲方通报项目进度,所有交易环节均纳入国资委监测系统可追溯管理。

5.乙方基于甲方利益需要调整交易安排的,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乙双方对交易资料、意向方信息等涉密内容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四条双方承诺

1.甲方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标的资产存在权利瑕疵的,甲方出具书面说明并制定处置方案。

2.甲方保证标的资产已履行完整内部决策与国资审批程序,不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若存在前述瑕疵,则应在交易前取得权利人书面同意或完成解除手续

3.甲方承诺,自挂牌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截止日后90日内,不与任意意向投资方、意向受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之外进行实质性谈判,且不得与任何特定意向方单独达成产权转让协议。甲方保证对所有意向受让方一视同仁,不设置歧视性或与受让资格无关的排他性文件。

4.乙方承诺具备全部业务资质,所有交易流程全程接入全国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保证交易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5.乙方严格按照国资监管规定组织交易,杜绝暗箱操作,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统一收费标准(青发改收费〔2012〕1592号文件)执行。

2.乙方发布挂牌公告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挂牌服务费:     项目成交后,甲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交易服务费:

A.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除按评估价格    %支付服务费外,另就增值部分按    %支付增值服务费;成交价格不高于评估价格的,按成交价格    %支付服务费。

B.按成交价格    %统一支付交易服务费。

C.固定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3.服务费支付方式选择以下第     种:

A.乙方直接从成交价款中扣收服务费后,将剩余款项划转至甲方账户。

B.甲方在乙方划转成交价款前,单独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

4.审计、评估、权证变更、实地核查等第三方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6.甲方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及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7.甲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须提前书面告知乙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交易价款结算

交易价款结算严格执行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全部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交易数据同步上传国务院国资委产权交易监测系统。

第七条协议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终止。

2.若公告期限未满或交易流程尚未完成,本协议自动延续,双方继续履行全部义务。

第八条协议变更与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书面形式变更本协议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修改协议内容。

2.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本协议;一方单方面无故解除协议的,应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甲方违反约定私下接触意向方、场外私自成交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挂牌价格____%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将相关情况向国资监管部门进行风险预警报送。

3.项目成交后,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付标的资产的,应承担全部交易服务费,由此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发生争议优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向标的资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本协议所有修改、补充文件均采用书面形式,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未尽事宜遵照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网络竞价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委托方(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电话:

受托方(乙方):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电话:0971-6113361

 

签约地点:青海省西宁市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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