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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2025-09-08 11:25:37.0 来源: 点击数:60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青交市场”)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的中止和终结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青交市场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资产租赁等,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时,青交市场将该交易程序予以中止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青交市场将该交易程序予以终结的行为。

  第五条 转让方、增资企业、出租方(以下合称“交易发起方”)、(意向)受让方、(意向)投资方、(意向)承租方(以下合称“交易相对方”)或其他相关主体认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存在本细则第六条、第十三条中止、终结情形的,可以作为申请人向青交市场提出申请。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青交市场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中止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一)标的存在权属不清、权属纠纷或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妨碍交易情形的;

  (二)交易发起方隐匿或虚构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

  (三)交易发起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等,擅自进行交易的;

  (四)交易发起方或交易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不完整的;

  (五)交易发起方或交易相对方无故不推进交易进程或对青交市场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违规作为的;

  (六)交易相对方侵犯交易发起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

  (七)交易发起方或交易相对方相互串通,对交易相关方、青交市场工作人员或其他第三方施加不良影响,扰乱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的公正性的;

  (八)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要求中止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进程的事项。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中止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青交市场收到中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情形进行审核,必要时向相关方进行核实,并在相关情况审核、核实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

  作出中止决定的,青交市场应当通知相关方,并确定中止期限。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披露期间作出中止决定的,青交市场应当在网站上进行公告。

  作出不予中止决定的,青交市场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中止期限由青交市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止期间,青交市场可以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或依据相关方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青交市场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中止情形的真实性与规范性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消除后,青交市场可以恢复交易并通知相关方。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披露期间中止后恢复的,恢复交易后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增资项目继续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资产租赁项目继续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累计披露公告期限不少于原公告中要求的期限。

  第十二条 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青交市场可以延长中止期限,或作出交易终结的决定。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青交市场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终结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结的决定:

  (一)标的或标的企业主要资产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

  (二)交易发起方、交易相对方或标的企业解散、注销的;

  (三)交易发起方或交易相对方存在第六条所述中止情形,情节严重,经青交市场催办仍不作为,交易进程无法推进的;

    (四)自首次信息披露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未征集到交易相对方的;

    (五)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要求终结的;

    (六)经确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终结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青交市场收到终结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终结情形进行审核,必要时向相关方进行核实,并在相关情况审核、核实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

  作出终结决定的,青交市场应当通知相关方,并在网站上进行公告。

    作出不予终结决定的,青交市场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在终结审核期间,青交市场可以对终结事项进行调查或依据相关方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青交市场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终结情形的真实性与规范性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因交易发起方、交易相对方或其他相关主体违规造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止或终结的,违规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等其他主体通过青交市场开展的各类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青交市场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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