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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83.11%股权转让网络竞价公告

2015-05-27 09:24:56.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10568










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83.11%股权转让项目网络竞价公告

受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按照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关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83.11%股权和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公告》中“信息公告期满后,经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决定201561日对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83.11%股权股权转让通过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平台(网址为:www.jinmajia.com对外公开网络竞价,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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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竞价标的基本情况

 创新矿业是由自然人姚志腾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于2004317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姚志腾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200873,公司股东姚志腾与大柴旦清达钾肥有限公司、陈高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姚志腾将其持有的创新矿业100%股权分别转让给大柴旦清达钾肥有限公司和陈高琪。转让后,大柴旦清达钾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创新矿业的股权比例为10%,陈高琪持有创新矿业的股权比例为90%

创新矿业股东上述的股权转让行为,致使创新矿业由外商独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青海省商务厅批准同意了创新矿业由外商独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


2008730,大柴旦清达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克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创新矿业的10%股权转让给朱克敏。转让后,朱克敏持有创新矿业的股权比例为10%

2009410,公司股东陈高琪将其持有的创新矿业的90%股权转让给青海省格尔木金鑫钾肥有限公司。转让后,青海省格尔木金鑫钾肥有限公司持有创新矿业的股权比例为90%

201136,创新矿业股东会会议决议,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3000万元增加到30000万元。青海省格尔木金鑫钾肥有限公司对公司增资24300万元,朱克敏对公司增资2700万元。增资后,青海省格尔木金鑫钾肥有限公司对创新矿业的出资为27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朱克敏对创新矿业的出资为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20111221,创新矿业股东会会议决议,由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创新矿业增资147626万元。增资后,创新矿业的注册资本为177626万元,其中: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为14762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3.11%;青海省格尔木金鑫钾肥有限公司的出资为27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20%;朱克敏的出资为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9%

2014423,创新矿业法定代表人由臧静涛变更为郝立华。

截至目前,创新矿业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名称: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锡铁山镇

法定代表人姓名:郝立华

注册资本:177626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177626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工业浓硫酸的生产、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1106日);农业用化肥(磷酸一铵、二铵、硫铵)的生产、批发;铁粉销售。

(二)财务情况

截至20141231日,创新矿业的资产总额为128,606.39万元,负债总额为82,105.06万元,净资产总额为46,501.32万元。

(三)业务发展情况

创新矿业在2013年进行了破产重整,现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硫酸、硫铵生产线已于20143月恢复生产,并启动合成氨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由于化工市场价格持续低迷和设备维修等原因,创新公司于20148月份开始对其硫酸分厂、磷铵分厂生产线的大修工作完成后至今处于临时停产状态。2014年,创新矿业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85.63万元,利润总额-11,076.43万元。创新矿业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四)债权债务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创新矿业的债权债务仍由创新矿业继续承继。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情形。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5]63060005号《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截至20141231日,创新矿业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青海创新矿业开 发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表

金额单位:元 一

债权

期末数

(一)

应收账款

840,980.14

(二)

预付款项

149831878.74

(三)

其他应收款

28619786.20

合计

179292645.08

债务

期末数

(一)

应付账款

126,742,256.11

(二)

预收账款

3,243,131.30

(三)

应付职工薪酬

6,706,427.33

(四)

应交税费

-38,395,839.49

(五)

其他应付款

76,741,662.88

预计负债

601,605,000.00

合计

776642638.13





(五)评估价值

公司委托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46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创新矿业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进行资产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时,流动资产及负债主要采用历史成本法评估;长期股权投资以长期投资单位评估基准日净资产账面值乘以股权比例作为评估值;固定资产主要采用重臵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采用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无形资产-探矿权采用地质要素评序法。评估结果如下:

截至2014630, 创新矿业总资产账面值138,161.01万元,评估价值139,890.64万元,增值1,729.63万元,增值率1.25%;总负债账面值82,341.98万元,评估价值77,901.18万元,减值4,440.80万元,减值率5.39%;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账面值55,819.03 万元,评估价值61,989.46万元,增值6,170.43万元,增值率11.05%

创新矿业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项目

账面值

评估值

增加值

增值率%

流动资产

55,048.96

55,354.34

305.38

0.55

非流动资产

83,112.05

84,536.30

1,424.25

1.71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3,890.92

4,232.77

341.85

8.79

固定资产

7,014.84

8,049.60

1,034.76

14.75

在建工程

72,169.58

71,953.63

-215.95

-0.30

无形资产

36.70

300.31

263.61

718.28

资产总计

138,161.01

139,809.64

1,729.63

1.25

流动负债

17,740.68

17,740.68

-

-

非流动负债

64,601.30

60,160.50

-4,440.80

-6.87

负债总计

82,341.98

77,901.18

-4,440.80

-5.39

股东权益

55,819.03

61,989.46

6,170.43

11.05


依据上述评估结果,在未考虑由于少数股权产生的溢折价及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情况下,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83.11%股东权益价值=61989.46万元×83.11%=51519.44万元。

(六)职工情况

创新矿业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人员安置问题。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员工为创新矿业的现有员工,共计226人。本次股权转让后,现有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因本次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由创新矿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创新矿业员工统计表 专业构成类别

专业构成人数

生产人员

127

技术人员

62

财务人员

1

行政人员

30

合计

220


二、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操作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国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制度,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有的创新矿业83.11%股权。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件

经公司所能查询的途径(工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获知,公司所持创新矿业股权的权利负担如下(不排除尚有其他存在的、但公司无法查询到的权利负担的可能性):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614做出的(2007)穗中法执字第2795号《民事裁定书》,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83.11%的股权。轮候冻结期限自20136142015613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628做出(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贤成矿业持有的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83.11%的股权,(出资额为人民币147626万元)。冻结期限二年,自2012812014731止。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213做出(2011)深中法恢执字第13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新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贤成集团有限公司、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青海白唇鹿股份有限公司)、黄贤优的财产(以人民币1519833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财产保全费人民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

201262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深中法恢执字第130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冻结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83.11%股权。冻结期限两年,从20126262014625

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530做出(2012)深中法执字第233号 《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者划拨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黄贤优、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

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530做出(2012)深中法执字第234号 《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者划拨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黄贤优、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622日,做出(2012)深中法执字第233号、2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冻结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83.1106%的股权。冻结期限两年,从2012626日至2014625日。

6.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913做出(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贤优、钟文波、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县云贵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光富矿业有限公司、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总价值人民币10699万元的财产。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6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轮候查封被告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申请人青海创新矿业有限公司83.11%的股权,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0699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2913日起止2014912日。

7.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116做出(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8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珠海正道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贤优名下的股权及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1000万元为限。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同时做出的(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8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青海省工商局协助冻结被告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83.11%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限。

8.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64做出(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贤优的银行存款14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711日做出(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4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查封被告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83.11%的股份,在查封期间不予办理转移、买卖等相关手续。查封时间从2012711日起至2014710日。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78日做出(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4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继续轮候不予办理青海创新矿业有限公司股东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姓名变更登记,不予办理涉及上述股东出资额变化内容的章程备案。不予办理期限从2014710日起至201579日止。

9.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717做出(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黄贤优、钟文波、贤成集团有限公司、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同时做出(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查封被告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83.11%的股权。在查封期间不予办理转移、买卖等手续。查封时间从2012711日至2014710日止。

10.2012年6月18,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做出(2012)穗天法执字第26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冻结期限从20126182013617

11.2012年7月16,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益法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贤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资产。

该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份147626万元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不得抵押。

12.2013年4月15,青海省公安厅向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青公(经)冻财字[2013]08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冻结犯罪嫌疑人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冻结时间从2013416起至2014415止。

13.2013年1月20,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2013)丰

执字第2007-1《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可知:

贤成矿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以(2013)源法执字第00220号、(2013)源法执字第00221号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

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作为被执行人,被阳西县人民法院分别以(2007)西法执字第00178号、(2007)西法执字第00188号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

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作为被执行人,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2007)深中法执字第00957号、(2007)深中法执字第00958号、(2007)深中法执字第00967号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

目前,上述强制执行措施仍在执行中。

2013618,根据大柴旦粤海化工有限公司(债权人)申请,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宁民二破字第0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贤成矿业公司破产重整。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据此,上述所涉各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各相关法院尽快解除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在执行期间的司法查封冻结。公司并承诺:至股权交割之时上述股权所涉及的司法查封冻结状态将被解除,不会影响股权的交割。

四、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支付能力,受让后应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

(三)意向受让方应完成受让申请的内部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充分了解转让标的,不以不了解标的为由退回标的。

.股权转让的要求

1为确保标的股权顺利移交,并在转受让双方确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完成。凡竞买人20156 1日网络竞价前应按转让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须向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出具承诺函,并对其承诺负责,凡不按要求出具承诺函的竞买人将被取消竞买人资格。对竞买人出具承诺函的要求如下:

竞买人对标的的相关瑕疵已充分了解,愿意承担相关风险,不以不了解标的股权现状为由,退出竞买及后续程序。

2、竞买人须在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取得本次网络竞价活动的登陆账号及密码后,方可参加本次网络竞价活动。

3、凡竞买人竞得该标的后,其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三、标的竞价时间:

自由竞价时间:2015611500---2015611600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2015611600,限时竞价周期:180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71-6105249          联系人:赵女士

金马甲网站www.jinmajia.com     客服电话:4006100301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网络竞价须知

(待签样本)


一、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83.11%股权转让项目《网络竞价须知》(以下简称“《须知》”)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和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青交市场”)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竞价转让管理规则 制定。

二、竞买人应在20155291600时前签署并向青交市场提交本次《网络竞价协议书》等竞买文件。

三、参加本次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应已了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竞价转让管理规则》的规定,认真阅读了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在竞价中应自觉遵守本《须知》中的各项条款,保持自身竞价行为的独立性、严肃性,严禁相互操纵、串通、恶意抬压等不良行为。

四、竞买人在参加网络竞价活动之前,应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全面了解,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和本项目《网络竞价公告》中对受让方(竞买方)的要求和相关条件,并对其竞买行为负责。竞买人签署《网络竞价协议书》后,即表明同意转让方和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决定选择的竞价方式,同意接受转让方在公告中披露的各项受让条件和股权转让的要求。并表明其对处置标的有关情况及瑕疵已详细了解,网络竞价结果自动生成后买受人不得以处置标的的现状与公告信息中存在差异为由予以反悔。网络竞价标的以现状为准,转让方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标的明细仅供参考,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对网络竞价标的的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五、本次网络竞价活动使用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价,竞买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金马甲动态报价大厅使用规则》。(详见http://www.jinmajia.com/article/about/rule/201104/20110400012019.shtml

六、竞买人取得本次网络竞价活动的登录账号及密码后,应及时修改密码,务必注意网络竞价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金马甲网络竞价大厅的用户,在该网站上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凡使用该账号所进行的一切报价,均视为竞买人亲自办理,报价与竞价结果由竞买人承担全部责任。因竞买人原因导致账号信息泄漏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竞买人自负,青交市场和金马甲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竞买人须参加青交市场组织的竞价培训,并签署《特别提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登录金马甲(www.jinmajia.com)网络动态竞价大厅了解掌握相关操作规程并遵守使用规则。

八、本次网络竞价活动分为两个竞价期,即自由竞价期和限时竞价期。

1、自由竞价期从2016115时整至20156116时整。在此期间,竞买人报价高于当前最高报价(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即为有效报价。

2、自由竞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竞价期。限时竞价期可由多个限时竞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竞价周期为3分钟(即180秒)。限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竞价周期;在一个限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当前的最高报价方即成为买受人。

九、网络竞价结果自动生成确定买受人后,青交市场向买受人出具《网络竞价结果通知单》,买受人应按照《网络竞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网络竞价结果通知单》和《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标的的成交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青交市场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若不按期付款,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青交市场有权再次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活动,再次成交的成交价款如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其差额部分由违约方补足,同时买受人还应支付本次交易中买受人和转让方应当支付的产权交易服务费,违约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述费用的,青交市场、转让方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索。

十、自成交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交纳至青交市场指定账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青交市场经验证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十一、竞买人如未成为买受人的,其所交纳的产权交易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不计息)。

十二、竞买人有如下行为之一时,其竞价无效,交纳的产权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赔偿金:

1、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3、竞买人以其他行为扰乱正常竞价秩序或缺席,使竞价活动无法进行的;

4、竞买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引起竞价无效的;

5、竞买人有效报价后,又声明撤销的;

6、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放弃受让的;

7、竞买人被确认为买受人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竞价结果通知书》和《产权交易合同》的;

8、竞买人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十三、因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负,青交市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1
、未及时关注青交市场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2
、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3
、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4
、竞价活动的时间以金马甲网站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金马甲网站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5、竞买人承诺对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所产生的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损失。

十四、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则当次网络竞价结果无效,由青交市场当即通知各竞买人另择时间重新启动网络竞价,同时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青交市场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

(一)金马甲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或组织方网络出现故障的;

(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三)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期结束时间或限时竞价周期等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青交市场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有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形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六)其他青交市场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十六、 采取中止竞价活动的,青交市场通知应各竞买人按重新确定时间和方式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竞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

十七、本《网络竞价须知》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竞买人签章: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金马甲网络竞价大厅使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甲”)运营的金马甲网络竞价大厅(以下简称“竞价大厅”)所进行的资产与权益网络竞价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任何进入竞价大厅组织或参与竞价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则中的各项条款。

第二章  释义

第三条 “竞价大厅”是指金马甲网站中专用于提供竞价交易服务的网络竞价系统。

第四条 “委托方”是指依法拥有竞价标的处置权并依法设立且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组织方”是指接受委托方委托在竞价大厅主持竞价活动的机构。组织方必须为金马甲联盟成员、联盟会员或认证会员。

第六条 “联盟成员”是指依法设立并经金马甲审核确认后,可使用金马甲网站特定服务,与金马甲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联盟会员”是指依法设立、交纳了资格保证金并由金马甲审核确认后,可使用金马甲网站特定服务,与金马甲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认证会员”是指依法设立、交纳了资格保证金并由金马甲审核确认可使用金马甲网站授权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意向竞买人”是指有意进入竞价大厅参与某一场竞价活动,但尚未取得竞价资格的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条 “竞买人”是指按照组织方或委托方的要求,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取得参与竞价活动资格的意向竞买人。

第十一条 “其他股东”是指股权转让项目中,除委托方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他方。

第十二条 “竞价标的”是指网络竞价活动所交易的资产或权益。

第十三条 “《网络竞价须知》”是指由委托方或组织方针对竞价活动所制定的认为有必要向竞买人说明的注意事项的文件。

第十四条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或委托方规定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某个标的的权利。

第十五条 “注册帐户”是指竞买人为在竞价大厅参与竞价,所拥有的金马甲网站注册用户名和密码。

第十六条 “多次报价”是指在组织方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委托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竞价大厅参与竞价,不限次数地进行充分有效报价,最终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产生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价方式。

第十七条 “一次报价”是指在组织方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委托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竞价大厅参与竞价,只允许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最终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产生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价方式。

第十八条 “场内行权”是指其他股东参与网络竞价活动,并在网络竞价过程中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行权”)的一种方式。  

第十九条 “场外行权”是指其他股东未参与网络竞价活动而行权的一种方式。

第三章  竞价活动组织

第二十条 金马甲竞价大厅采用组织方发起制,即所有竞价活动均须由金马甲联盟成员、联盟会员或认证会员组织发起。

第二十一条 组织方负责组织提供竞价活动及标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组织方负责提供《网络竞价须知》及其它相关文件。《网络竞价须知》的编制原则如下:

(一)《网络竞价须知》应当由组织方或组织方协助委托方进行编制。组织方应要求委托方对《网络竞价须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网络竞价须知》中应写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名称、竞价方式及竞价时间、竞价起始价及加价幅度、竞价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时间、结算交割、违约责任等,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的,还应注明具体行权方式;

(三)《网络竞价须知》发布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组织方应及时书面通知金马甲,并发布变更公告。

第二十三条 组织竞价活动的流程如下:

(一)组织方或委托方准备竞价活动及标的的相关材料,编制并发布《网络竞价须知》及其它相关文件。

(二)组织方在竞价大厅录入竞价活动及标的的相关信息,并提交竞价活动申请。

(三)金马甲确认组织方的竞价活动申请。

(四)组织方接受意向竞买人申请,确认竞买资格,激活竞买人注册帐户。

(五)竞价大厅按组织方预先设定的时间启动竞价,竞价开始后,竞买人在竞价期内参与竞价。

(六)竞价完成后,金马甲向组织方出具《网络竞价记录单》。

第四章  竞价活动参与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参与竞价活动的流程如下:

(一)意向竞买人可在竞价大厅查看竞价标的的相关资料,也可按照组织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预展现场进行查勘。

(二)意向竞买人仔细阅读《网络竞价须知》及其它相关文件后,根据组织方的要求获取可参与竞价的注册帐户,具体如下:

1、受让资格审核。 组织方对竞买人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意向竞买人应遵其规定完成资格审核程序。

2、帐户注册。意向竞买人在组织方规定的期限内在金马甲网站完成帐户注册;已有注册帐户的,可直接使用该帐户。意向竞买人应确保帐户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竞价申请。意向竞买人在组织方规定的期限内登录竞价大厅申请参与竞价活动。意向竞买人应确保申请竞价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4、注册帐户激活。意向竞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到账后,其注册帐户被激活,可参与该场活动的竞价。

    若组织方规定由其统一发放注册帐号及密码的,竞买人在完成资格审核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后,可获得参与竞价资格。

(三)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登录竞价大厅参与竞价。

通过组织方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的竞买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并遵守组织方相关规定;通过自备终端参与竞价活动的竞买人应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通过公共环境参与竞价活动的竞买人应注意帐号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

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竞买人应尽量在自由竞价期内充分出价,在限时竞价期内及时出价。

(四)竞价结束后,竞价大厅自动将竞价信息生成《网络竞价记录单》,供各方竞买人查阅或打印。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在竞价活动中应及时关注组织方及金马甲的相关公告信息,并保持注册登记的联络方式的有效畅通。

第五章  竞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竞价方式分为多次报价和一次报价。

(一)多次报价的竞价过程由自由竞价期和限时竞价期组成。

第一阶段为自由竞价,在此期间内,竞买人可以对目标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现有最高有效报价。自由竞价结束后进入限时竞价。限时竞价可由多个限时竞价周期组成。限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竞价周期;在一个限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竞价结束。

(二)一次报价的竞价过程只有一个竞价期。

在一次报价的竞价期内,各竞买人进行一次性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第二十七条 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资企业股权的,涉及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的多次报价或一次报价分以下四种情形:

(一)其他股东场内行权的多次报价;

参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多次报价竞价方式产生最高有效报价后,最高有效报价者可在组织方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竞价系统在当前最高有效报价之上再进行一次最终有效报价。以最终有效报价为基础,其他股东在组织方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竞价系统表态是否在该价位行权。

(二)其他股东场外行权的多次报价。

参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多次报价竞价方式产生最高有效报价后,最高有效报价者可在组织方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竞价系统在当前最高有效报价之上再进行一次最终有效报价,竞价结束。产生最终有效报价后的规定时间内,组织方或委托方就《产权交易合同》内容向其他股东征询是否行权,并由组织方将行权结果记录到竞价系统。

(三)其他股东场内行权的一次报价;

参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一次报价竞价方式产生最高有效报价后,以最高有效报价为基础,其他股东在组织方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竞价系统表态是否在该价位行权。

(四)其他股东场外行权的一次报价;

参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一次报价竞价方式产生最高有效报价后,竞价结束。组织方或委托方就《产权交易合同》内容向其他股东征询是否行权,并由组织方将行权结果记录到竞价系统。

第二十八条 《网络竞价须知》中对竞价方式具体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竞价活动的中止或终结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方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

(一)金马甲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或组织方网络出现故障的;

(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三)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期结束时间或限时竞价周期等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组织方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有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六)其他组织方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第三十条 因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九条所规定情形,组织方决定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应通知金马甲,并在金马甲网站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采取中止竞价活动的,金马甲将按照组织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组织方通知各竞买人。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竞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

第七章 免责

第三十二条 竞价大厅中的标的均按现状处置,标的描述信息仅供参考,金马甲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组织方或委托方变更已经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所产生的争议,金马甲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网络竞价须知》发布后,如果出现竞价活动中止或终结的,组织方应及时在金马甲网站及其他信息发布渠道发布竞价活动的中止或终结公告,由此所产生的争议,金马甲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对自身的注册帐户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竞价大厅的用户,在竞价大厅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金马甲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组织方和金马甲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二)未及时关注组织方及金马甲发布的相关竞价活动及活动变更信息的;

(三)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的;

(四)竞价活动的时间以竞价大厅时间为准,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大厅时间不符的。

第三十七条 其他适用于互联网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金马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金马甲将定期对竞价大厅进行系统维护,维护前24小时将在金马甲网站予以公告。竞价大厅在系统维护期间,相关服务暂停。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于金马甲。



网络竞价协议书

(待签样本)

组织方(以下简称甲方):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地址:西宁市西关大街38          

电话:0971-6330690  传真:0971-6113361   

竞买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83.11%股权项目网络竞价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对甲方所提供之网络竞价文件的内容已做详细了解,并自愿遵守。

二、乙方已对本次网络竞价的标的资产进行了充分了解,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无异议。

三、乙方竞买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83.11%股权,在办理竞买手续时,乙方须缴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竞买成功者,保证金即转为履约保证金,竞买未成功者,保证金如数退还竞买人(不计息)。

四、乙方授权______________作为代理人参加竞价。乙方将竞买账号交由他人竞价的,由乙方承担后果。

五、竞买成交后,甲方按照成交价款总额的5%向竞得人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

六、如乙方竞买成功,须在 2015   6  5 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七、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章且在乙方缴纳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约时间:                




























网络竞价结果通知单



竞买人名称


注册用户名


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成交时间


标的名称


成交价款

¥:           

应缴税金

¥:           

交易佣金

¥:           

比例:   

应付交易价款总额

¥:           

大写:

竞价保证金


价款支付期限


   








买受人签字盖章



         


组织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股权转让协议



标的公司: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制

20156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三、转让方:指持有目标公司的产权或股权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产权或股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是指出资人或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的产权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转让标的为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资本性权益。

五、目标公司: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六、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市场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

1.甲方为于                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                  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证号:                      

2.本合同所涉及之目标公司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    %股权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证号:             

3.乙方为依据    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           (性质)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证号:                   

或:乙方为    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乙方拟收购上述产权或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约定,本协议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转让方,是指                     (企业名称),即甲方;

1.2 受让方,是指                     (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即乙方;

1.3青交市场,是指承担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1.4股权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83.11  %股权转让给乙方;

1.5转让价款:本协议下甲方向乙方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所获得的该股权的对价。

1.6知识产权,指目标公司拥有、被许可或使用的所有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不论是否在中国或任何其它司法管辖区法律下得到保护、创立或产生,包括所有专利及其申请以及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下产生的所有类似权利(合称“专利”);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商号、服务名称、品牌名称、商业布置权、标识、互联网域名和公司名称及类似性质的一般无形资产 (合称“标识”);登记和未登记的版权及就其进行的登记和申请(合称“版权”);标的企业的概念、观点、研究与开发、专有技术、方案、发明、创作、制造与生产流程与技术、技术数据、程序、设计、图纸、规格、数据库、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价格与成本信息、业务与营销计划和建议等其他专属或保密信息(合称“商业秘密”);标的企业的所有软件和技术;以及上述各项的复制文本或有形载体。

1.7知识产权许可,是指目标公司授予任何其他人的使用任何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及其他人授予目标公司的使用该人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

1.8重大不利影响,是指在目标公司的财务或业务、资产、财产、收益及前景中发生的,依据合理预计,单独或共同将导致任何改变或影响,而该等改变或影响会对(i)历史的、近期或长期计划的业务、资产、财产、经营结果、目标公司的状况(财务或其它)及前景,(ii)各方完成本协议下拟进行的交易,(iii)目标公司的价值,(iv)或转让方完成本协议下交易或履行其在本协议下义务的能力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9审计报告,指        日,                      日为基准日,出具的                 号《审计报告》;

1.10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           日。

1.11 法律意见书,指          日,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致琨非诉字【  】第  号《法律意见书》;

1.12保证金,指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青交市场的要求,支付至青交市场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    壹佰  万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

1.13审批机关:指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或其地方授权机关;

1.14登记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地方授权机关;

1.15股权转让完成:是指甲乙双方将股权转让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16过渡期:是指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的期间。

1.17股权交易费用:指甲方和/或乙方或目标公司就转让产权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协议和/或本协议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协议下交易而发生的,不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

1.18产权交易凭证,指青交市场就产权或股权转让事项出具的用于表明已按照交易规则完成场内交易程序的凭证。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协议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

1.19期间的计算:如果根据本协议拟在某一期间之前、之中或之后采取任何行动或措施,在计算该期间时,应排除计算该期间时作为基准日的日期。如果该期间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该期间应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终止。

1.20货币:在本协议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

1.21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本协议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83.11  %股权。

2.2甲方就其持有的转让标的所认缴的出资       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已经全额缴清。


第三条     目标公司

3.1 本协议所涉及之目标公司                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其   %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3.2目标公司拥有在下列范围内经营的、合法的批准或许可文件:

1                                        

2                                         

3                                          

3.3 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经拥有评估资质的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3.4目标公司及转让标的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法律意见书》中未予披露;

3.5目标公司已将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单、档案资料、印章印鉴、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文件资料编制《财产及资料清单》。

3.6甲乙双方在目标公司拥有上述资产,并明确知悉并理解《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全部内容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各项条款。

第四条      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4.1 甲方依法就本协议所涉及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方案》已履行了法定批准或备案程序。

4.2 甲方依法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职工安置文集,拟定了《职工安置方案》。

4.3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协议项下产权交易已在青交市场完成公开挂牌和/或竞价程序。

4.4 乙方依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股权事宜,已依法和章程的规定履行了批准或授权程序。

第五条     股权转让方式

本协议项下产权交易已于           经青交市场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   个意向受让方,并于           以网络竞价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或中标人)受让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

第六条     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6.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万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和青交市场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6.2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6.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汇入青交市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     股权转让的交割事项

7.1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协议及其项下产权交易的批准。

7.2本协议项下的股权交易获得青交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目标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颁发目标公司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视为产权交易完成之日。

7.3因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事实,若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遇到障碍,使得工商变更登记不能实现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此种情形并不视为甲方违约;

7.4产权交易完成后   日内,双方应商定具体日期、地点,办理有关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3.5条规定的目标公司的《财产及资料清单》,将目标公司的资产及清单、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档案资料、印章印鉴、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甲乙双方交接完成之日,视为交割日。

7.5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所提供材料与目标公司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7.6甲方应在上述7.4约定的期限内,将目标公司的资产、控制权、管理权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对目标公司实施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             过渡期安排

8.1本协议过渡期内,甲方对目标公司及其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务。甲方应保证和促使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出现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作出妥善处理。

8.2本协议过渡期内,甲方及目标公司保证不得签署、变更、修改或终止一切与目标公司有关的任何协议和交易,不得使目标公司承担《资产评估报告书》之外的负债或责任,不得转让或放弃权利,不得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做任何处置。但目标公司进行正常经营的除外。

8.3本协议过渡期内,除非甲方未尽足够的善良管理义务,目标公司有关资产的损益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股权交易费用的承担

本协议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甲方应承担以下费用:                        

                                                                     ;乙方应承担以下费用:                                                    

                                                                    

第十条   职工安置方案

本次股权转让后,现有员工(共计226人)的劳动关系不因本次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由创新矿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债务处理方案

11.1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情形,目标公司原有债权债务仍由目标公司承继。

11.2本条所称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指《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记载和披露的债务。《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未披露的债务,无论是甲方或目标公司过失遗漏还是故意隐瞒,均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2.1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向乙方及青交市场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12.2签订本协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协议成立和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第十三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3.1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13.2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向甲方及青交市场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13.3签订本协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协议成立和受让产权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13.4充分知悉并理解《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终止协议。

    14.2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     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转让价款的     %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及目标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5.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5.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出现本协议第十四条所述违约情形的。

15.3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青交市场备案。

第十六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6.1本协议及股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甲乙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或: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其他

18.1双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18.2乙方在受让转让标的过程中依照挂牌条件递交的承诺函等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青交市场留存贰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产权交易的审批、登记使用。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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