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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必然性

2013-08-02 15:45:44.0 来源: 点击数:11481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必然性
    1、落实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知情权的需要。企业国有产权要进行性转让是,社会公众应有一定的知情权、参与受让权和监督权。在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地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就是落实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受让权和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2、国资监管机构加强产权交易监管的需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具有交易标的价值额大,交易标的不可拆细、不可分割性,交易标的非标准性和个体差异性,交易周期长,交易监管因为跨度大而呈现出监管政策性强、技术性强、难度大、涉及面广等特点。通过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让企业国有产权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实现“阳关交易”,能有效避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由于“暗箱操作”产生的违规行为,有利于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3、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需要。根据产权交易程序,企业在进入交易市场前必须经过内部决策和产权持有人对交易行为的批准,必须完成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各项基础工作。进场后必须充分地公告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要确定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要明确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要落实债权人利益等,每一个流程、每一个环节都具备监督性,便于监管产权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
    4、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的信息发布功能和专业化服务手段,在产权交易市场内充分形成市场竞价机制,在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中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这是由解决我国国有企业有关特殊问题的需要决定的。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与非国有产权存在极大区别,主要体现在历史财务问题(其中主要是债务包袱问题)较重、职工安置问题(包括大量离退休老职工的妥善安置问题)、国有产权处置人可能借产权转让逃废债务问题,等等。如果仅在场外进行交易,极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甚至引发企业和社会不稳定事件。
    6、依法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由于我国企业信用制度相对不完善,国有产权的转让、受让双方的潜在违规行为可能会对对方造成极大损失或影响转让效率。进场交易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第三方的专业化服务,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提高产权交易效率。
    7、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通过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使产权转让行为在产权交易市场内、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下规范进行,进而达到防治“暗箱操作”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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