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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政策依据

2013-07-19 15:40:57.0 来源: 点击数:7546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3、《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针对今年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出现的不规范并且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已经成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制度性要求。
    2002年1月,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公报支出,“2002年,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四项制度”。
    2003年2月,中纪委第二次全会公报指出, “要推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认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
    2004年1月,中纪委第三次全会公报指出,“要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四项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其要做到:不得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资本运营、产权交易过程中擅自决策或为个人和亲友牟取私利;不得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
    2003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第十四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和受让方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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