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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3-07-14 15:24:07.0 来源: 点击数:313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机构与职能 

  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指导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三)参与组织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四)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资格标准、考核审批和管理办法,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考核,发证工作。
   (五)组织全国工程质量检查。
  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本部门的专业要求,制定本专业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指导本专业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三)参与组织协调本专业部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处理。
  (四)组织本专业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青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规范、管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检测工作,审查全省各市(地)和县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并对其进行考核认定和业务领导工作。
  (三)组织全省质量检查活动,掌握质量动态,总结交流质量管理、监督等方面工作。
  (四)组织全省质量监督师及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
  (五)负责国家级优质工程的推荐工作,组织全省优质工程的评选。
  (六)组织本省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有争议的工程质量进行仲裁。
  (七)组织全省建设工程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鉴定工作。
  (八)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监督。
  四、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检测工作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二)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工作;
  (三)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监督;
  (四)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接受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五)组织本地区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争端。
  (六)对质量监督机构上报的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进行审核,并依法对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实施行政处罚;
  (七)组织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一)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安排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受理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报监手续,收取监督费。
  (四)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并将监督工作计划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五)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六)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抽查检测,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七)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八)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其委托的政府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内容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查的结论,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内容和质量检验评定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历次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由质监工程师签署。
  (九)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十)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十一)不断完善检测手段,对受监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并监督检查检测单位和企业试验室的工作情况。
  (十二)参与本地区优质工程的推荐评选工作。
  (十三)参与本地区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十四)参与本地区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试验和质量鉴定。
  (十五)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上级及主管部门报告。
  (十六)完成上级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质量监督机构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1、监督科(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完成监督站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认真执行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工作程序,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树立良好的质监站整体形象。
  (三)核查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和建筑构件厂等各方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检查其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
  (四)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按照监督方案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抽查并组织抽查检测,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直到问题得到纠正。
  (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
  (六)审查工程技术资料及有关质量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对存在问题的,下发整改通知书,监督有关单位予以改正。
  (七)工程竣工验收5日内,编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是否准予验收备案的建议,交报送站领导。
  (八)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向站领导汇报。
  (九)不断学习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努力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十)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财务科(室)工作职责
  (一)正确贯彻执行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二)编制本站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报告,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站领导汇报。
  (三)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现金帐做到日清、月结,做好记帐、算帐、冲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四)草拟并上报质监系统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五)当好站领导参谋,组织资金收入,合理周转利用资金。
  (六)按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七)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八)随时掌握财务收支情况,做好固定资产的造册登记,保障办公材料的供给。
  (九)负责车辆的调度和微机室、档案室的管理。
  (十)办理书籍、报刊的订购,发放职工劳保物品。
  (十一)妥善做好职工的劳保、医疗及退休人员的善后工作。
  3、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文件、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
  (二)协助站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站领导的要求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的执行。
  (三)及时将站领导的工作意图、指令向下传达,同时也将下面的意见、要求及时向站领导反映,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四)协调各科室间的工作关系,总结和推广本站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
  (五)起草文件和核改文稿,做好信函、文件的收发、登记、复印和印章使用的工作。
  (六)做好接待工作,及时将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投诉问题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收集、整理有关文书资料,按时立卷归档。
  (八)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类报表的统计和上报。
  (九)安排节假日值班及职工文娱体育活动。
  4、备案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作质量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成监督站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竣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三)审查建设单位上报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
  (四)审查监督科室上报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有关监督、检测档案。
  (五)对竣工工程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结论并通知有关各方。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的,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六)对违反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有关责任方,向站领导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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