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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经办机构的通知

2013-08-09 09:47:39.0 来源: 点击数:5392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我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经办机构的通知


各州、地(市)、县(区、行委)财政局,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深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切实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3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9〕85号)以及中纪委、省纪委的有关规定,经我厅对国有资产处置执业机构资质、信息系统建设、执业能力、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和规范操作等方面综合考察和近年来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运作,现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我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的承办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1550号文件    

    一、凡省内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交由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承办的资产处置事项包括:国有资产产(股)权转让、资产处置、出租出借、改制重组、分立合并、产权登记、招商引资和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经办事项。并由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四、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在资产处置项目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资产处置的财政部门报告处置结果和工作情况。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所得净收入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收缴规定执行。
   
六、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青海省财政厅监督电话:0971—6145607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0971—6145612(监察处)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电话:0971—6113361

                 

抄报: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教科文司。
抄送: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本厅各厅长,本厅各业务处室;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
 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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