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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资产[2016]276号

2020-04-06 12:09:52.0 来源: 点击数:3574

按照青海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资产[2016]276号)文件精神部署,各企业严格遵照国务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2号令进行国有资产交易,32号令就国有资产交易相关规定重点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第四十四条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十四条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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