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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服务费收取标准(试行)

2024-01-01 19:29:09.0 来源: 点击数:1589

    根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青发改收费[2012]1592号),为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合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规范各类产权交易业务的收费行为,现将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服务费收取标准公示如下:
    一、委托方挂牌服务费

    在我市场网站公开挂牌的项目,支付不低于3000元/次的挂牌费(不含在报纸等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可予以减、免。
    二、委托方交易服务费(股权转让、资产流转、增资扩股、 资产租赁、金融债权)
    按照协议成交和竞价成交两种不同交易方式,或与委托方协商的方式,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其中,协议成交项目是指
交易过程只有一名意向方参与成交的项目。竞价成交项目是指交易过程有两名及以上意向方参与,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竞价方式成交的项目。协商收费项目是指委托方与我市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签署固定期限一揽子合同的项目,承担政府主导的重大专项任务所涉项目;民营企业或自然人委托的项目,以及废旧物资、机动车处 置、资产租赁、金融债权等项目。
    1、股权转让、增资扩股

 

    2、资产流转

 

    3、资产租赁

注 :A. 协议成交收费按标的成交金额(资产租赁按年租金)采取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
B. 竞价成交收费=基础部分+增值部分。增值额是指标的成交价与评估值的差额。
    三 、受让方(投资方、承租方)服务费:按不超过成交(投资、租金)总金额5%的标准收取

    四 、咨询服务及招标采购

    招商引资、企业改制、投资并购、项目论证、专家评审、产权交易、鉴证结算等咨询服务费以及招标采购服务费按不高于项目所涉金额的5%收取;金额不明确的,协商收取。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自2018年6月20日起施行的《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业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本收费标准解释权归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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