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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沟通函

2024-12-06 16:22:13.0 来源: 点击数:2351


关于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沟通函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由省政府批准成立,是实施盘活国有资产、促进资产流动职责单位,依法从事产(股)权交易、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鉴证、组织招商、项目投资、股权托管、企事业资产重组的策划等活动。交易行为通过省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国有产权交易专栏公开、公正、公平交易国有资产。2023年,青海省国资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74号),下发了《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进ー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国资产〔202359号)第三条 第五项规定“进一步发挥产权交易机构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加强专业化全链条服务,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量身定制的产品设计、方案策划、顾问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搭建多维度宣传渠道,发现并引入更加丰富的对口资源参与存量资产交易,提高项目成交可能性和成功率。(责任单位: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配合单位:省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完成时间:长期推进)”。

2009422日青海省国资委下发《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青国资产〔200940号)文件,正式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发布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组织产权交易活动,按规定完成国有产权交易后,将交易情况及时申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审查无异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持产权转让合同和产权交易凭证,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通知抄报国务院国资委,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审计厅

201023日,国务院国资委将我市场接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将青海省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纳入到全国网络系统“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监测系统是国有资产网络交易平台、是通过网络交易依法交易国有资产、杜绝国有资产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的重要平台、是国务院国资委及财政部备案的全国36家省级国有资产(股权、债权、土地、设备、房产等实物资产)网络交易平台,是按照国有资产交易法规依法公开交易国有资产的重要平台、是通过监测系统使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在全国国有资产交易网络平台中进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可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市场是国务院国资委在青海范围内履行监测预警功能的职责单位,对全省国有资产场外交易(国务院国资委明确未在监测系统中开展的国有资产交易均为场外交易)履行监测职责,我市场通过监测系统发现国有资产场外交易的违法违纪违规事实,具有向国资、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监察预警(通报)职责。依据《青海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青国资产〔20243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凭证”是证明企业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产权交易结果的凭证。我市场通过监测系统出具的“国有资产交易凭证”是各级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的做账依据;企业发生转让资产业务时是否取得“产权交易凭证”是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等国资监管部门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的合法凭证,是工商部门国有股权变更登记依据,是审计部门判定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财务做账的法定依据,是税务部门判定是否遗漏税源的依据,也是纪检监察部门判定国有资产场外交易的立案依据。国有资产依法进场交易是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腐败的有效方式、保护干部的重要措施。

但目前省内仍有部分国有企业单位并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将国有资产转让业务在未通过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的情况下,直接委托于不具备国有资产交易资质的各类拍卖公司,签订非法合作协议,使大量国有资产的处置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存在串标围标、暗箱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合规化管理,填补制度漏洞,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杜绝干部犯错误(不要触及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纪发〔20042号)例举的违规违纪行为中的“1.不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2.超越权限,擅自决定企业改制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3.弄虚作假,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4.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产权;5.以权谋私,利用改制和产权转让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产权;6.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害群众职工合法权益;7.非法转移债权债务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8.本企业的管理层滥用职权,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各个环节,‘自卖自买’”)的8种情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责无旁贷,肩负起国家赋予的职责与使命,实现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202219号文“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加强全流程精细化服务,协助开展咨询顾问、尽职调查、方案优化、信息披露、技术支撑、融资服务等,为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开辟绿色通道”历史性目标。

为推动存量资产盘活交易更加规范、高效、便捷,充分发挥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的优势,为全省各级各类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做好“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绿色通道服务,落实青海省国资委59号文:“责任单位: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配合单位:省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完成时间:长期推进”这项艰巨工作

特此函告。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2024年12月9日     


深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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