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青海政策法规 > 详细信息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性房屋租赁工作的通知(青国资产〔2024〕207号)

2025-02-28 09:32:04.0 来源: 点击数:489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性
房屋租赁工作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监管企业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强化落实监管企业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制度,规范经营性房屋出租工作流程,提升经营性房屋资产管理水平。打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经营性房屋出租交易机制,提升经营性房屋资产运营效益,防范廉政风险,维护国有权益。

    (一)坚持全面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各监管企业及其 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各级 子企业)的经营性房屋出租行为均应纳入管理。各监管企业可 以根据涉租房屋属性、企业管理水平等特征,分类设置管理标 准和管理权限,突出监管重点,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
    (二)坚持法律约束和内部治理相结合。国有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的规定,同时应作为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与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等相结合,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出租行为规范有序、有章可循。
    (三)坚持公平公开和提质增效相结合。国有经营性房屋出租应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合法设立市场交易平台的作用,并统筹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经营性房屋经营业态、承租人履约能力等因素,择优选取承租人。
    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房屋出租,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依法拥有、受托管理或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可用于出租的境内房屋资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或其他费用 的经营行为。

    二、完善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监管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经营性房屋租赁的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等。各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应由集团本级统一收集并管理以备查询。如有重大变更,应及时重新收集。
    (二)规范合同管理。各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租赁经 营性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经营性房屋维修及保养、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应由企业法务部门或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
    (三)建立租赁台账。各监管企业应建立经营性房屋租赁台账,详细记录租赁经营性房屋的基本信息、租赁期限、租金收入、承租方信息等,定期对租赁台账进行核对和更新。租赁台账应作为企业规范实施经营性经营性房屋租赁工作的重要依据,便于省国资委对企业经营性房屋租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规范招租程序
    (四)规范决策审批。各监管企业要依据租赁价格、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等要素,自行制定重大和一般经营性房屋出租事项划分标准。重大经营性房屋出租事项应提交监管企业或其授权的子公司决策审批,一般经营性房屋出租事项由出租企业按其制度自行决策。重大经营性房屋出租事项应纳入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单次出租期限超过五年的出租行为应按重大经营性房屋出租事项履行决策程序。
    (五)明确招租要求。各监管企业应结合经营性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招租方案,方案应包括出租期限、承租条件、租金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递增幅度、招租方式、租金收付方式等内容,一般不得对承租对象设置限制竞争的歧视性条件。租金底价应在市场估价或询价、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供需及资产实际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谁委托询价或评估租赁价格,由谁备案相关结果。
    (六)坚持公开招租。经营性房屋出租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租赁信息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媒体等渠道公开发布。重大经营性房屋出租事项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专业平台公开选择承租 人,鼓励一般经营性房屋出租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专业平台招租。相关机构和平台应具备健全的经营性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和专业的经营性房屋招租服务能力,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证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公开透明。
    (七)合规协议租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进行,但应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承租方为政府机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之间的经营性房屋租赁;租赁给提供便民服务的公益性单位和项目;其他有规定不适宜公开招租的情况。
    (八)加强风险防范。出租企业应认真审查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等信息,择优选取资信可靠、履约能力强的承租人。出租企业应与承租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统一上报监管企业备案。租赁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由出租行为原决策机构审议。
    四、加强租后管理
    (九)及时收取租金。出租企业应建立租金催收机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取租金,对于租金拖欠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缴。合同中约定租金调整事项的,应在出租期限内依据市场行情、供需关系等因素合理调整租金水平。收取的租金应依法合规转入企业指定账户。
    (十)严格控制转租。出租经营性房屋一般不得擅自转租,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应在租赁合同中提前约定。未事先约定的,需将转租合同内容提交出租行为原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转租。
    (十一)定期检查租赁房屋。出租企业应当定期实勘出租现场,确保承租方不存在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并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督促承租方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五、加强监督检查
    (十二)明确责任主体。 各监管企业是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各级子企业的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各监管企业建立健全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承担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责任。
    (十三)开展专项检查。监管企业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 展专项检查的方式,对本通知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
    (十四)落实问责机制。 出租企业在出租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监管企业要按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进行追责。

 

    特此通知。
 
 

深度观察

上一篇: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程序指引》的通知 青国资企〔2024〕118号
下一篇: 中广核太阳能(大柴旦)开发有限公司废旧生产设备处置(5套逆变器)公开转让结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