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助力国资监管 盘活国有资产 规范国资交易
在各州地市共建国资监管办公室的实施方案
玉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我市场”)是省政府为“盘活国有资产、促进资产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批准设立,经工商许可的经营范围为“企事业单位及各工商业主提供产(股)权交易;实物资产、经营权、无形资产的转让;闲置资产的调剂及处置;产权托管;资产重组的策划;产权交易鉴证;组织招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5号令54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未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32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54号令等法规执行国有资产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国有资产阳光交易,出具“产权交易凭证”。3号令第24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我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系企事业单位财务做账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州地市国资、财政等国资监管部门通过国务院国资委接入全国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之一的我市场接入全国国有资产交易及监测系统(网)简称“交易监测预警系统”(国资厅产权[2010]72号)对青海省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监测管理,国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未在交易监测预警系统进行的交易行为是规避脱离国资监管的场外违法交易行为。产权交易机构通过交易监测预警监测系统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为国资、财政、工商、国土资源、税务、房产等登记部门提供变更登记依据;产权交易凭证为审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甄别非产权交易机构“私募股交中心、拍卖公司”非法交易的唯一合法依据;是确定国有资产交易违法行为的证据;是通过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产权交易合同,甄别国有资产是否进场交易、判定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否存在“自卖自买”或通过非产权交易机构以“违法串标”行为暗箱操作国有资产的依据,是判定是否涉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公司、企业资产罪”(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补充规定第168条)的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判定因场外交易达成的产权交易合同为无效交易合同的证据(见案例)。是纪检、监察着重查处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中,抓住行为审批,资产、产权定价,进场交易等主要环节,发现违规违纪线索证据,也是发现企业“不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本企业的管理层滥用职权,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各个环节,“自卖自买”。(见中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8条内容)。我市场根据监测网预警系统“充分发挥监测系统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全程、动态监管作用”,依据32号令第59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青海省国资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文件规定,选择确定的我市场(青国资产[2009]40号)中“负责发布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组织产权交易活动,须将交易情况及时申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审查无异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持产权转让合同和产权交易凭证,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抄报国务院国资委,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审计厅。明确了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省级交易机构配合各级国资、财政监管部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发挥职责作用。
根据32号令第30条“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32号令第44条“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未经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转受让方产权交易合同无效。
我市场与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国有资产交易信息联网,业务范围覆盖全省、面向全国。值得一提的是,各地公共资源是信息发布平台,非国有资产交易主体,省内公共资源平台从事交易业务属违法行为。
我市场作为交易机构,接受金融部门监管(青财地金字[2010]1256号),同时为了维护本省金融监管秩序,对非本省交易机构在本省非法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省外产权交易机构,非法承揽业务(任何产权交易机构从事当地国资监管部门的确定,当地国资监管部门都遵循行政法规(国办发[2022]2号)“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进行查处,维护青海省国有资产交易秩序,要求金融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明确区分产权交易机构和非产权交易机构“青海省私募股权交易中心、社会各拍卖公司”的区别,认识到“股权交易中心”是属于证监局监管、仅为中小微小企业私募融资服务的非公开、非跨省下属的私募股权交易机构;社会各拍卖公司更是无资格进行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活动,这两类机构承揽国有股权转让、实物资产交易等活动属违法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正处罚。
为盘活国有资产,落实省政府(青政办【2022】74号)“进一步发挥产权交易机构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策划重组职能”,实现省国资委(青国资产【2023】59号)“责任单位: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配合单位:省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完成时间:长期推进”文件精神。我市场针对青海省各州地市国资监管部门响应《关于玉树市国资委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针对各州地市“资产登记处置环节存在漏洞,致使账外资产脱离监管,国有资产底数不明、安全堪忧;资产评估标准模糊,易引发价值争议,阻碍资产盘活;制度执行监督乏力, 惩处机制缺失,导致违规成本低廉,削弱制度权威性与执行力, 制约国有资产管理效能提升”;“玉树市国资委挂靠于市工信局,这种模式致使机构职能碎片化、管理机制残缺”;“资产监管缺失:国有资产登记与评估环节存在严重弊端”;“人才短缺困境:独立编制与专业团队匮乏,国资监管人才稀缺”。
根据贵单位出具的《关于玉树市国资委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我市场已组织全体员工对该报告进行研究学习。发现我省普遍存在“部分国资制度更新滞后,难以契合市场与国企发展新态势,资产登记处置环节存在漏洞,致使账外资产脱离监管,国有资产底数不明、安全堪忧;资产评估标准模糊 ,易引发价值争议,阻碍资产盘活;制度执行监督乏力,惩处机制缺失,导致违规成本低廉,削弱制度权威性与执行力,制约国有资产管理效能提升”等问题。
我市场建议与州国资委(工信局)共建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办公室。具体措施是:1.各州地市成立国资交易监管办公室,提供具备办公条件的相应的基础设施(办公桌椅、电脑设施等);2.我市场安排州地市负责人2名及以上人员派驻进行正式入驻;3.协助即将编制到位的国资监管人员(或目前国资及财政监管人员),依据国资法规,开展国有资产交易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宣贯落实5号令、3号令、32号令及青海省国资委(各类文件)各州地市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办公室配合各州地市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二)定期组织各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法律法规培训;
(三)各州地市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办公室协助各州地市国资委盘活存量资产,指导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等32号令、33号文规定的一整套完整产权交易工作;
(四)我市场依据33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凭证”是证明企业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产权交易结果的凭证,是国有资产财务做账、权属变更的唯一合法依据;
(五)我市场通过国务院国资委全国统一的“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与预警系统”(以下简称“国资监测系统”)及时向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部门预警国有资产场外交易案情,实现我省国有资产交易纳入全国国有资产交易系统的监管,防止国有企业逃避国资监管,杜绝国有资产场外暗箱交易行为。我市场依规向国资监管机构、审计、工商、纪检等相关部门报送我省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情况、场外交易情况,实现国有资产规范进场交易;
(六)我市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机构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两大功能,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提供量身定制的产品设计、方案策划、咨询顾问、交易组织等综合化服务。通过搭建多维度、矩阵式宣传渠道,吸引更多的对口资源参与存量资产的处置,进一步提高项目成交率,做好国有产权交易服务;
(七)我市场促监管企业建立“两非两低”预警识别机制、重点子企业专项治理机制,持续扎实 推进低效资产处置工作,进一步厘清盈力能力差,不具有竞争能力和发展潜力,不能有效创造经济价值且不具有战略价值的资产,通过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鼓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参与监管企业闲置低效资产盘活。
(八)我市场督促监管企业改制立项经批准后,要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1号)《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国资统〔2004〕28号)《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属监管企业清产核资操作指引>的通知》(青国资财〔2023〕196号)等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清产核资的结果报省国资委审核后批准,企业依据批 复进行账务处理。
(九)每月向各级国资监管部门报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以上意见,请复函。
联系人: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办公室
联系电话:0971-6113361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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