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青海政策法规 > 详细信息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对市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的意见(试行)》(青国资综〔2024〕119号)

2024-12-19 08:50:29.0 来源: 点击数:564

青海省政资委

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对市州

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

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对市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的意见(试行)》已经省国资委2024年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 

2024年7月2日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

关于加强对市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和

监督的意见(试行)

为进步加强对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 资委令第25号),结合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三个 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聚焦高质量建设生 态高地和产业“四地”,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对地方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全面履行出资人、国有资产监 管和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三项职责,实现全省国资系统机构职能上下贯通、法规制度协同一致、行权履职规范统一、改革发展 统筹有序、党的领导坚强有力、系统合力明显增强的一盘棋格局。 

 、基本原则

(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以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 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工作重点,层层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指导和监督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坚持国家所有分级代表。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青海省政府国资委(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 据本级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尊重和维护 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代替或干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 革方向,省国资委依法指导和监督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积极推进 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鼓励市州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 管运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四)坚持依法合规突出重点。省国资委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采取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方式,增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保障国家和我省国资监管系列 政策、法规制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省国资委推动规划投资、产权管理、财务运行、业绩考核、科技创新、责任追究、法治建设、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等制度更多适用于全省国资系统,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上下贯通的制度体系。省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印发或者抄送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推动国资监管职能转变。省国资委指导市州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坚持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切实管好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重点关注国有资本的整体功能和效率;完善国资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厘清出资人权责边界,实现全省国资系统 清单范围、基本原则、主要事项基本一致,坚持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三)推进全面履行国资监管职责。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作为维护出资人权利的重要途径,既积极维护出资人权利,又切实尊重监管 企业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国资委履行职责的 法定程序,加强国有股东代表管理,确保股东代表准确反映出资人意志;加强对董事会建设的指导,确保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资监管职责和行业主管的关系,改变国资监管行政化管理模式。

(四)强化国有资产监督效能。省国资委指导市州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快构建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 一体的出资人监督工作闭环。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实施向同级 人大进行年度或专项报告制度;推进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 督、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相互协调,形成覆盖全 面、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推动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 提高企业内部监督质效;提升数字化监管工作水平,统一国资 监管数据标准、接口规范和管理制度,消除信息孤岛,打通信 息节点,形成全省国资监管“一张网”“一朵云”。

(五)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省国资委指导市州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 重要”战略地位,加强战略引领,做好顶层设计,引导国有企业聚焦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 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引导市州国有企业注重深耕实体经济,实现主 责主业更加聚焦,核心功能不断增强。支持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通过兼并重组、投资合作、交叉持股等方式,参与市州国有企 业的专业化整合,实现同业类企业整合和分散资源的集中运营。


(六)统筹推进国企改革任务落实。省国资委指导市州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扎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持续推进中国特 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对标一流,创新 引领,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建立地方推动改革评估机制,开 展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推动国企改革成效评估,分层分类做 好日常调研督导,督促国有企业改革持续走深走实。鼓励市州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营造浓厚改革氛围。

(七)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坚持政资分开, 省国资委指导、推动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  监管,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州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  监管。强化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国资监管机构专业化体系化法  治化高效化监管优势,指导推动市州国有企业同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深度融合,使各级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充满生机活力的独立市场主体。

(八)强化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省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市州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 防范化解国有企业债务风险工作机制,细化完善国有企业债务 风险台账和风险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 案,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按期化解到期债务。指导和监督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快推进所监管平台企业转型步伐,不断增强造血功能,夯实发展基础。

(九)促进国资国企开放合作。省国资委积极推进央地、省市县之间国资国企对接合作,鼓励省、市州、县区国有企业与央企等有实力的社会资本在国企改革、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资产证券化、基金股权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等多领 域深化合作,深化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合作,推动全省国有企 业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产业引领和安全支撑作用。

(十)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 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指导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推动所监管企业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统一,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党 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相融合,为构建 国资监管大格局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探 索建立我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之间、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 之间人才双向培养、挂职交流制度,推动全省国有企业开展联 动人才招引,实现人才资源共引共育共享。推进建立省市县国 资监管机构外部董事及各类专业人才库共建共享机制。指导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强化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清廉国资、 清廉国企建设。

(十一)推动履行社会责任。省国资委指导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企业积极主动扛起社会责任,特别是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时,全面动员组织 协调国资国企各类资源、人员和技术力量,加强与社会各方协 同联动,全力以赴保供应、保畅通、保安全、保稳定。

(十二)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省国资委指导市州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健全产权管理工作体系,抓好产权界定、产 权登记、资产评估、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工作,全面掌握监 管国有资产产权分布状况。加强国有资产统计、综合评价和经 济运行分析,不断提升监测、统计和分析工作质量,及时、准 确、全面反映国有资产运营状况。健全国有企业财务预决算制 度,加强对企业风险的监测管控。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报告工作,构建全省上下联动的国有资产报告工作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国资委综合处(政策法规处)承 担指导和监督市州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各业务处室根据职 责任务分工推动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的落实。适时根据工作需 要建立委领导包联制度,强化对市州国资监管困难问题的协调 指导。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形成上下 贯通、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报告制度。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 就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主要负责同志变动,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以及所出资企业有关财务情 况等国资国企发展改革监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国资委进行报告。

(三)丰富指导载体。 坚持政策指导与具体指导相结合, 日常指导与专项指导相结合,以政策法规、制度文件进行指导 的同时,采取工作交流、专业培训、专题会议等形式,进一步 将指导监督工作落到实处。针对市州国资监管重点工作,应实 时掌握工作进展,对任务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专项 指导力度。

(四)营造良好环境。加强全省国资国企重大理论和实践 共性问题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和宣传我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 推进国企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效亮点,选树先进典型,共同营造 指导监督有效、相互支持有力、沟通协调有方、共同发展有序 的浓郁氛围。

本《意见(试行)》自2024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8月1日。





 


深度观察

上一篇: 黄河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93项报废固定资产公开转让结果公示
下一篇: 青海省称多县珍秦镇雅砻江河道砂石可采区可采1区采矿权公开转让恢复挂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