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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十九:关于国资监管中“离岸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的适用范围

2024-06-29 14:19:20.0 来源: 点击数:1913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特殊目的公司”主要指中央企业出于交易灵活、税务筹划、融资需要、风险隔离和其他目的而专门设立的境外公司,一般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境外企业”中的一类特殊企业。中央企业境外控股公司投资或与第三方合营境外合伙企业,若属于上述特殊目的公司范围,则需遵循《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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