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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风险监测预警公示青海青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08-31 17:03:46.0 来源: 点击数:132

经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测预警系统核查监测,有关主体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刻意规避国资常态化监测监管,违规开展场外国有资产交易,存在重大国有资产流失及廉政风险。依据青国资产〔2009〕40 号《关于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办发〔2012〕37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32号令)、《青海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国资〔2023〕59 号)、省级公共资源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及六部委监管要求,结合2026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全国穿透式监管专项工作会议智能化、全流程、全要素数字化监管部署,特向国资、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发布专项预警公示,同步抄送涉事单位上级属地主管单位、西宁市国资委、西宁市财政局、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宁市税务部门、西宁市审计部门、西宁市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属地专项风险预警。本次预警严格落实国企改革穿透式监管硬性要求,聚焦产权资产交易重点监管领域,破解传统监管层级阻隔、信息滞后、监管盲区问题,以数字化穿透监管思维压实事前防控、事中管控、事后追责闭环监管职责。

监测查实问题:

2026年8月5日,青海青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国有股权通过重庆联交所集团西南交易分中心交易部挂牌对外处置转让,未按照青国资产〔2009〕40 号文件规定,通过省内法定国资交易承载平台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开展公开挂牌交易,未纳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监测网青海归口监管,同时未按规定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交易信息、未同步推送至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网站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完全脱离省内信息公示监管体系。该行为属于全国穿透式监管专项会议明确的产权资产管理领域重点整治违规情形,刻意规避国家级数字化监测系统,跳过全流程数据直报、全程留痕监管要求,直接造成监管数据断层、底层业务脱管。此举扰乱地方财政数据、国资数据监管秩序,造成国资统计数据丧失有效监管;依据青国资产〔2009〕40 号文件要求,国有产权完成交易后,应当持产权交易凭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本次交易未取得省内法定机构出具的合规交易凭证,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可不予认定该交易凭证效力,构成国有股权场外违规交易。现将该问题线索予以公示,附股权对应资产现场核查实景照片佐证,依托穿透式核查机制直达业务底层,锁定违规事实、留存完整核查证据。

违规依据及问题说明

外省交易机构进入青海省开展国有资产经营性交易,按监管要求应当取得跨省准入批复、发改收费备案、地方金融监管准入备案,并设立属地服务、勘验、交割、纠纷兜底机构。根据青国资产〔2009〕40 号文件明确规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是经省国资委正式确定的全省企业国有产权法定交易机构,专门负责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组织产权交易活动同时依据青国资〔2023〕59 号文件工作要求,开展存量资产盘活、股权转让、资产处置业务,应当发挥省内产权交易机构价值发现、组织交易的法定职能,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结合青海省公共资源信息公开及国资交易监管硬性规定,同时对标全国穿透式监管体系建设核心目标,凡涉及青海省属国有资产的股权挂牌、转让处置等交易行为,必须同步在青海省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网站发布完整交易相关信息,并实时同步推送至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青海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落实三级联动公示机制,确保国资交易信息公开透明、全程留痕、属地可监管、数据可穿透溯源;按照青国资产〔2009〕40 号文件程序要求,国有股权转让完成交易后,转让方、受让方应当持产权交易合同、合规产权交易凭证,到国资监管机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必须在属地履行股权变更法定程序,彻底杜绝层级监管盲区。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省内唯一法定国资交易承载平台,该法定身份来源于青海省国资委青国资产〔2009〕40 号正式文件的确权认定,承担三项法定职能:一是国务院国资委国资监测网青海唯一归口单位,负责全省国资交易数据全口径归集、统计、上报;二是青海省国资交易三级公示唯一法定平台,落实 “省级交易平台 — 公共资源平台 — 省政府官网” 闭环公示;三是省级国资盘活成效报送、场外违规预警、纪检审计线索移送法定机构,承担风险预警、台账留存、线索移送及上级监管抄送工作,契合青国资〔2023〕59 号文件赋予产权交易机构服务存量资产盘活的职责定位,完全承接青国资产〔2009〕40 号文件赋予的国有产权信息发布、产权交易组织的法定工作职责。

外省机构未完成跨省准入、属地备案即承接青海国资项目,且未落实省外挂牌交易信息省内同步公示、属地股权变更要求,完全违背穿透式监管打破法人层级壁垒、直达资金末端、看清交易实质的核心监管逻辑,同时直接违反青国资产〔2009〕40 号关于本省国有产权应当由省内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开展交易的制度要求,会造成国家监测数据失真、省级属地监管失效,扰乱地方财政与国资数据监管,致使国资统计数据丧失有效监管;同时缺失现场勘验、权属核查、交割闭环、信息公示等法定流程,无法生成省内认可的有效产权交易凭证,易出现交易凭证不合规、无法财务入账归档、公示流程缺失、股权变更脱节等问题,触发审计核查,相关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将面临履职追责风险。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国有股权资产处置交易须通过指定法定平台公开挂牌,全流程录入国有资产监测系统留存监管记录;仅特殊情况经双重专项审批、完成备案手续,方可协议处置。凡省外机构承接我省国资交易、开展场外挂牌交易的,必须严格执行省内公共资源平台、产权交易市场网站、省政府网站信息同步发布制度,按规定完成属地股权变更手续,未完成同步公示、未履行属地变更程序的,一律视为交易程序不合规、交易行为无效。

本次国有股权处置未执行青国资产〔2009〕40 号文件指定的省内法定平台线上公开挂牌流程,未落实省外挂牌信息省内多平台同步公示,脱离国资监测体系管控,不适用协议转让豁免情形,属典型场外违规交易。该类跨区域违规承接业务,规避属地法定监管与信息公示、股权变更义务,无视省级国资委文件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管理规则,易形成不正当竞争,架空省级法定平台监管职能,破坏产权交易行业监管秩序,违背青国资〔2023〕59 号文存量资产盘活改革初衷。违规交易极易造成国有股权交易价款损失,滋生利益输送等廉政风险。

同时依据国有资产违规经营投资终身追责制度,国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国有资产处置终身第一责任人,对交易程序合法、凭证合规、账务真实、流程闭环、信息公示完整规范、属地股权变更到位承担终身责任。委托无属地资质外省机构实施交易且未落实省内信息同步公示、属地股权变更要求的,违背青国资产〔2009〕40 号国有产权交易管理要求,将产生项目停滞、交割归档失败、公示缺失、股权变更脱节、财务账务瑕疵、审计穿透倒查、个人终身履职追责等多重风险。

二、整改处置与追责要求

整改处置:责令终止现有国有股权交易协议,严格执行青国资产〔2009〕40 号文件规定,在省内法定国有资产监测交易平台规范公开挂牌处置;补齐全套国有股权处置资料录入国资监测系统,完成整改销号,严格对标青国资〔2023〕59 号文件盘活存量资产、防范国资流失的工作要求。

追责处置:

对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规追责;一经查实存在低价转让国有股权、利益输送、刻意规避监管等问题,可认定股权交易协议无效,从严追究纪律及法律责任。提请各主管部门强化对外省交易机构跨区域在青开展国资交易行为的监管核查,严格落实跨省准入、属地备案制度,防范同类场外违规交易重复发生,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

 

核查员:马生德

联系方式:15597480222

2026年8月31日

深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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