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所持有青海伟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资产公开转让公告(延期)
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54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青海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所持有青海伟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资产公开转让,挂牌价2400万元。
对受让方的基本要求及受让条件详询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网站www.qhcqjy.com.cn,有意受让者,请到青交市场报名,公告期为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22日,并与公告2019年4月22日17时前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柒佰万元整(¥:700万元)汇入指定账户(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竞价方式及时间:进入竞价程序后,与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23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
报名地点:西宁市西关大街38号建设银行5楼
保证金账户:
名 称: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开户行:建设银行西宁市支行
账号:63001383640050209008
项目编号:
一、债权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青海伟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资产 | ||||||||||||||||||||||||||||||||||
债权总额 | 3691.73万元 | |||||||||||||||||||||||||||||||||||
本金 | 2900 万元 | |||||||||||||||||||||||||||||||||||
利息 | 774.4万元 | |||||||||||||||||||||||||||||||||||
费用 | 17.33 万元 | |||||||||||||||||||||||||||||||||||
债务人所属行业 |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 |||||||||||||||||||||||||||||||||||
债务人注册地址 |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 |||||||||||||||||||||||||||||||||||
债务人经济性质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涛 | |||||||||||||||||||||||||||||||||
债务人经营范围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的销售、代加工、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 |||||||||||||||||||||||||||||||||||
债权抵押情况 | (1)青海伟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所属位置甘河工业园区海鑫大道83号,土地面积43333.55㎡(65亩)。(2)青海伟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工业房屋所有权位于湟中县甘河工业园区海鑫大道83号,1幢-13幢工业,房屋面积合计16437.35㎡。(3)由青海伟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何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债权现状 | 该债权已转让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 |||||||||||||||||||||||||||||||||||
其他需要披露内容 | 1.转让方对挂牌标的的权利及从属权利能否实现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未知或将来瑕疵不负有披露义务,并不为此等瑕疵承担责任; 2.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包内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4.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5.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经发现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 |||||||||||||||||||||||||||||||||||
二、转让方情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 ||||||||||||||||||||||||||||||||||
住所 | 青海省西宁市东大街8号 | |||||||||||||||||||||||||||||||||||
负责人 | 马朝晖 | |||||||||||||||||||||||||||||||||||
经济类型 | 金融企业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24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三期付款。具体如下: 第一期于2019年3月31日前付款1000万元; 第二期于2019年4月30日前付款700万元; 第三期于2019年5月31日前付款700万元。 | |||||||||||||||||||||||||||||||||||
重要事项 | 1、该债权系不良金融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2、该项目现已进入司法执行阶段,截至 2019 年 2 月 14 日,债权金额 3691.73 万元,剩余贷款本金2900万元,欠息 774.4 万元,代垫费用 17.33 万元。 3、利息计算截止日为 2019 年 2 月 14 日,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信贷资产金额与挂牌交易价格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的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信贷资产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4、该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续存性瑕疵的情形。 5、抵押人以青海伟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宁市甘河工业园区海鑫大道83号,面积43333.55㎡的土地和面积16437.35㎡的1-13幢工业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
与转让相关 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2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2日内未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有权要求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扣收全部交易保证金,且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 2、最终受让方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3日内,按照商定的分期付款方式,向交易市场指定账户,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将转让价款全额支付至该账户时,即视为受让方完成转让价款支付义务。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交易市场按照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转让方在收到标的资产全部交易价款且交易市场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资产权属资料移交。标的资产涉案诉讼主体、抵押权人等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 5、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余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市场负责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扣除: (1)意向受让方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意向受让方不应价的; (5)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2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 (6)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6、按照协议约定向交易市场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 7、受让人未按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或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要求交易市场没收其全部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款项作为违约金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债权转让合同,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受让人之前支付的交易款项不再退还。 8、转让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转让方已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 |||||||||||||||||||||||||||||||||||
受让方资格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下列人员不得购买该项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青海伟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青海伟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涛、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工作人员和参与本项目的中介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 | |||||||||||||||||||||||||||||||||||
报名程序 | 一、意向受让方须报送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的基本情况; 3、公司制企业应提供股东会(或有权的董事会)同意受让标的物的决定; 4、其他材料。
二、申请程序及相关事项 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报名材料,于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向交易市场提出受让申请(交易市场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微波巷口38号市建行5楼),并填写《不良资产(抵债资产)意向受让登记表》,交易市场接受报名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 | 万元 | ||||||||||||||||||||||||||||||||||
保证金收取方式 | 保证金由交易市场代转让方收取,意向受让方需将足额保证金存入以下指定账户: 户名: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账号:63001383640050209008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市支行营业部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截止日下午17:00时前到账为准 |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银转账 | |||||||||||||||||||||||||||||||||||
保证事项 | 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后参与标的交易活动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挂牌之日起 20 日(2019 年3月14日至2019年4月11日) | |||||||||||||||||||||||||||||||||||
挂牌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公告条件,延长公布7日 | |||||||||||||||||||||||||||||||||||
挂牌公告期(或延长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由交易市场依照本中心交易规则并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 |||||||||||||||||||||||||||||||||||
挂牌公告期(含延长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由交易市场组织转让方与最终受让方按挂牌价直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 |||||||||||||||||||||||||||||||||||
挂牌公告期(含延长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五、其他需要披露内容
债权清单 本金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14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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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张先生 | ||||||||||||||||||||||||||||||||||
联系电话 | 0971-6331336 | |||||||||||||||||||||||||||||||||||
传真 | 0971-6113361 | |||||||||||||||||||||||||||||||||||
项目主管:张先生 18697252118
项目联系人:李先生 13299767953
咨询报名:张先生 0971--6331336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