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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一系列文件愈加严厉规定:国有行政事业性资产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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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最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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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2020年2月13日)指出: 在资产处置环节,推行资产进场交易制度,变卖转让资产统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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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2019年10月23日)指出: 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效能,涉及变卖转让的资产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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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进的哪个“场”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等均要求“国有资产须先进入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再组织公开竞价交易”, 陕西、甘肃、宁夏等绝大多数省份均已规范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场(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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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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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要求:“严禁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出租房屋等资产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资产处置事项要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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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要求:“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 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 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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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要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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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要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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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部关于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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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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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 不限地区、行业领域等隶属关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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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陕西、甘肃、宁夏等绝大多数省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均已要求进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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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第二十七条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资产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有形市场采取拍卖、 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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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在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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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细则》(宁财规发 ﹝2019﹞ 26 号)第七条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相关程序并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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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暂未按国家相关要求及时进行修订,未如陕西、甘肃、宁夏等大多数省份完善了要求进场挂牌组 织竞价交易的相关地方规定,我省各级行政资产管理工作人员存在操作层面的违法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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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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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资〔2018〕2144号)第四十二条要求: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清查、 评估或拍卖的,应当委托有资质、信誉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的中介机构进行清查、评估或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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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省暂未按国家层面的要求明确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先进场再进行竞价交易,如直接通过拍卖机构等进行国有资产交易, 易造成相关行政资产管理工作人员存在国有资产交易操作层面的违法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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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国家层面要求国有资产进产权交易机构而并非拍卖机构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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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规范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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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机构是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规组织挂牌竞价交易, 而拍卖机构是按照拍卖法规组织拍卖交易,交易规则存在本质区别,通过拍卖机构组织国有资产拍卖交易极易暗箱操作, 滋养腐败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拍卖是接受委托、调查取证、发布公告、展示拍品、现场竞价等拍卖程序; 而国有产权交易是转让申请、挂牌公示、意向受让方登记与资格认证、保证金交纳、组织竞价、结果公示、 组织交易、结算等程序,程序的规范性、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上有很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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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要求、广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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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已经形成了各类资产分类化、数量规模化、交易常态化的各要素交易市场, 国有资产及非国有各类资产交易活跃,各类投资者对市场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并通过全国产权信息展示平台、省级报刊、全国财经媒体、 官网官微等渠道发布信息,且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告期按照国有产权交易相关规定有严格的要求,可以最广泛的征集全 国意向受让方和投资者。而拍卖机构则大多仅通过拍卖网、自身网站、地方报刊等渠道发布公告信息,且信息发布周期较短, 披露信息的规范程度不高,在信息披露规范、深度和广度上都远远不如产权交易机构,而信息披露的规范度、广度和深度直 接影响到发现投资人、发现价格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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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向受让方登记、资格认证、保证金规则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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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机构是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规对于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和资格认证, 资格认证通过意向受让方须遵守保证金规则(如竞价期间未参与竞价不进行报价的,将被没收保证金),其相关流程执行严格 的保密义务。而拍卖机构组织拍卖过程中由于竞买者报名、保证金(拍卖竞价环节,如未进行报价,仍退还保证金)等环节 的问题,极易出现拍卖机构内部人员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泄漏信息,故意压低或抬高拍卖价格, 竞买人恶意串标围标流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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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竞价环节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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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采用电子竞价方式,且纳入国家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 各竞买人互相不见面,背对背竞价,最大限度的防止围标、串标的现象,服务于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的公开透明、竞价择优的原则。 而拍卖机构的组织竞价环节大多采用现场拍卖的方式,容易造成恶意串标、围标、流标,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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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结算环节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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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机构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交易法规进行交易结算工作,出具相关交易凭证, 保障国有资产转让交易的合法合规性。而拍卖机构在缺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情形下交易结算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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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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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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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规则、程序、权限、责任等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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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审批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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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转让的方式、价值等,是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其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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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评估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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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串通中介资产评估机构和有关经办部门、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低价评估国有资产的情形。
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非经营性资产转变为经营性资产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是否存在采用对外投资、入股、出租、出借等方式逃避或违规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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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让方式、交易机构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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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变卖转让的资产是否严格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进行交易, 是否存在违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可交易的公共资源包括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海洋资源交易、林权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无形资产交易、 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等9大类16个子项。)
是否存在不进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交易,而通过拍卖公司组织拍卖等违规方式竞价交易的行为,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
是否存在采用对外投资、入股、出租、出借等方式逃避或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交易的行为。
是否存在资产转让公告信息未择优选择发布渠道、公告期过短、公告内容不够充分透明等, 不能充分征集投标人或竞标人,影响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的行为。
是否存在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产权交易机构有关人员与竞标 人串通勾结或竞标人收买有关经办部门和人员,存在泄露标底、限制或排抵其他投标和竞买人、为其他投标和竞买人设置人为 障碍等暗箱操作行为,达到低价成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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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内违法违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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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财政局马某违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进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利用拍卖机构库名单内 (省财政厅现已撤销拍卖机构库)的拍卖公司组织拍卖的方式暗箱操作,暗中组织串标进行流拍,限制或排抵其他投标和竞买人参与, 导致资产成交价格偏低,牟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