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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中央东大街51号(易达酒店)1-9层房产

2016-12-30 17:31:21.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3873

黑河市中央东大街51号(易达酒店)1-9层房产

转让标的名称

黑河市中央东大街51号(易达酒店)1-9层房产

项目编号

XS16HL0010004

转让底价

3777.3万元

公告起始时间

2016789:00

公告截止时间

20168415:00

标的所在地区

黑河市

标的类别

房产

转让标的

产权单位

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公路局

注册地

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69

经济性质

事业法人

组织机构代码

41400271-9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地理位置

黑河市中央东大街51号(黑河易达酒店)

房产证

      

土地证

      

房产1

主楼

房产证编号

黑房权证爱字第S20091041

房产总层数

9

所在层数

1-9

建筑结构

混合

房产证载建筑面积

9286.28平方米

规划用途

办公

目前用途

出租

产别

国有房产

建成年份

1992

房产2

会议室

建筑结构

简易彩钢保温围护

参考建筑面积

293.18平方米

权属证明

无产权

目前用途

会议室

房产3

锅炉房

权属证明

无产权

参考建筑面积

315平方米

房产4

库房

建筑结构

砖结构

参考建筑面积

80.40平方米

权属证明

无产权

目前用途

存放杂物

土地证编号

黑河市国用(2009)第3265

土地用途

机关团体

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

4000平方米

其他

1、 转让标的为房产,不含房产所占土地。

2、 转让标的有《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黑龙江省公路局,房屋坐落地址为黑河市中央街485号(现为中央东大街51号)。

3、 转让标的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使用者为黑龙江省公路局,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划拨。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000平方米,根据转让方与黑河市公路桥梁公司签订的协议,此土地使用权需分割给黑河市公路桥梁公司土地面积合计约为914.72平方米,经分割后归属于转让标的的土地面积为3085.2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做分割。转让成交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土地分割及变更登记手续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税费。

4、 转让标的现出租给黑河易达酒店,租期到20171231日,租金50万元/年。转让成交后,受让方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2017年的租金对受让方所有。

5、 其它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哈公资评报字(2015)第060号。

转让标的

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哈尔滨公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值

4196.91万元

评估基准日

2015630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件及文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九十九次)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人民币3777.3万元

用途要求

养老、健康、旅游产业等

价款支付要求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期限

201681215:00(以资金到账为准)

价款支付方式

银行汇款

交易方式

网络报价

自由报价期:201671110:0020168510:00

限时报价期:20168510:00开始

附件1网络报价须知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即20168415:00前)将保证金汇入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并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如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或未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则该意向受让方不具备受让资格。

2、  出租标的现承租方应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即20168415:00前)到交易机构办理意向承租登记手续,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承租权。

3、  受让方应在201681215:00前将转让标的成交价款、成交价款1%比例的交易服务费汇入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  受让方应从被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标的产权单位签订本公告附件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

5、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价款划转由受让方与转让标的产权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中约定,交易机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成交价款划入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  转让标的交割日之前所欠的水费、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等费用由转让标的产权单位承担。

7、  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标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办理转让标的产权变更登记及土地手续所需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及附加、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

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期

20个工作日

公告媒体名称

http://www.huaee.net;《生活报》、《黑龙江日报》

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公告终止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人民币  800  万元

交纳时间

20168415:00前(以资金到账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汇款

银行账户

户名: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户

账号:2300 1866 8510 5251 3062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

银行行号:105261063000

处置方式

1、  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2、  意向受让方未受让标的的,交易机构201681215:00将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无息)以银行划转方式退还到意向受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  若非交易机构或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额扣除(交易机构留取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违约金归转让方),并依法承担其他违约责任:1)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阶段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剩余全部价款(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4)本公告及产权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受让方

资格条件

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需提供材料

自然人: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保证金汇款银行出具的票据。

单位:

1、  营业执照/法人单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机构章程。

4、  内部决策文件。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  保证金汇款银行出具的票据。

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章。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  转让标的按现状(不包括设备、家具、装饰等)进行转让。交易机构将转让方、转让标的产权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产权单位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产权单位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2、  除本公告披露的瑕疵外,转让标的还可能存在潜在或隐蔽的瑕疵,潜在或隐蔽的瑕疵包括欠缴税费(如水、电、气、供暖、物业费等)、权证缺陷(如不能办理产权、未做产权变更或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以及其他瑕疵等。

3、  意向受让方务必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前对转让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标的全部瑕疵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4、  转让标的虽已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房产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等数据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如确有误差,不作调整。

5、  意向受让方必须认真查看本公告附件3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并接受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应当按照本公告的约定与转让标的产权单位签署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并严格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中的条款。

6、  转让成交后,转让标的物的移交、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一切相关财产权利的登记、变更、补办、分割等手续,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税费和可能欠费(含转让标的产权单位应承担的税费)等一切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  本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转让标的产权单位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转让标的产权单位承担。

转让标的

展示信息

展示时间

201678-201684

展示地点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央东大街51号(易达宾馆)

联系人

李先生:13903601717

  

附件2转让标的图片

附件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

交易机构

机构名称

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

经办部门

交易二部

项目负责人

单先生、刘女士

联系电话

0451-5889417158894170

    

0451-58894152

机构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66号(松北万达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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