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郊、穆棱及林口联社12处房产
转让标的名称 |
牡丹江市城郊、穆棱及林口联社12处房产 | ||||||
项目编号 |
JR16HL0040012 |
转让底价 |
详见附件1:转让房产明细表 | ||||
公告起始时间 |
2016年2月2日9:00 |
公告截止时间 |
2016年3月3日15:00 | ||||
标的所在地区 |
牡丹江市 |
标的类别 |
房地产 |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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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期限 |
2016年3月9日15:00前(以资金到账为准) | |||||
价款支付要求 |
一次性付款 | ||||||
价款支付方式 |
银行汇款 | ||||||
银行账户 |
户 名: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140100122000032318 开户银行: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 银行行号:402261001082 | ||||||
交易方式 |
网络报价 | ||||||
自由报价期:2016年3月4日9:00至2016年3月4日10:00 | |||||||
限时报价期:2016年3月4日10:00开始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必须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即2016年3月3日15:00前)将保证金存入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并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如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或未按时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则该意向受让方不具备受让资格。 2、 受让方应在2016年3月9日15:00前将转让标的全部成交价款、成交价款5%比例的交易服务费汇入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3、 受让方应从交纳完毕全部交易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4、转让标的交割时间由交易双方在《产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交割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5、转让标的所欠的水费、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等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负责办理标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自行承担办理标的产权变更登记及土地手续所需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及附加、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 | ||||||
信息公告 |
信息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
公告媒体名称 |
http://www.huaee.net;《牡丹江晨报》 | ||||||
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条件,重新公告。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时间 |
2016年3月3日15:00前(以资金到账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 | ||||||
银行账户 |
户 名: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140100122000032318 开户银行: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 银行行号:402261001082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2、 意向受让方未受让标的的,交易机构于2016年3月9日15:00前将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无息)以银行划转方式退还到意向受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若非交易机构或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额扣除,并依法承担其他违约责任:(1)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阶段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或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剩余全部价款(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4)本公告及产权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 ||||||
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
需提供材料 |
自然人: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保证金交划款银行票据。 单位: 1、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单位章程或议事规章。 4、 单位购买的内部决议材料。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 保证金交划款银行票据等。 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章。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 转让的部分房产无房产证或无土地证,是否能够补办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实。转让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补办,补办所需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如果不能办理房产证或土地证,转让标的不退不换。 2、 转让的部分标的现正出租;转让成交后,受让方须按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义务。 3、 转让标的按现状(包括瑕疵)进行转让。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转让方对转让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4、 除本公告披露的瑕疵外,转让标的还可能存在潜在或隐蔽的瑕疵,潜在或隐蔽的瑕疵包括欠缴税费(如水、电、气、供暖、物业费等)、权属证明(如接收后未过户、未办产权或不能办理产权等)以及其他瑕疵等。 5、 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转让标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否能够办理以及如何办理,自行解决无权属证明的资产权属及使用需要;转让成交后,如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不作调整。 6、 转让标的虽已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房产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设备数量等数据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转让成交后,如确有误差,不作调整。 7、 意向受让方应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前对转让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转让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况及转让标的全部瑕疵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8、 转让成交后,转让标的物的移交、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一切相关财产权利的登记、变更、补办、分割等手续,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税费和欠费(含转让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等一切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税费、风险、责任;受让方接收转让标的后如因转让标的产生纠纷,应放弃对转让方的追偿。 9、本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 ||||||
交易机构 |
机构名称 |
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 | |||||
经办部门 |
交易二部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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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51-58894172 |
传 真 |
0451-58894152 | ||||
机构地址 |
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66号2层218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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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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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电话: | |
Email: | |
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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