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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皇城”项目在建工程

2016-02-05 09:28:52.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1848

“东方·皇城”项目在建工程

项目编号

GXCQJY15-171

转让标的名称

“东方·皇城”项目在建工程

挂牌日期

  201624-201637

挂牌价格

人民币30,130.68万元

 

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方

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南宁市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详细情况

“东方·皇城”项目位于南宁市云景路与枫林路交汇处(云景路北侧、枫林路东侧),规划用地面积34808.43㎡,实际用地面积25277.28㎡;规划总建筑面积127229.86㎡,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03504.21㎡,地下建筑面积23725.65㎡。

“东方·皇城”项目分两期开发建设,截至2015223日,该项目累计投资已达约2.45亿元,占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约5亿元的49%,具体为:

一期工程规划用地面积20061.04㎡,实际用地面积12638.64㎡,规划总建筑面积46407.74㎡,具体为:地上建筑面积38811.01㎡(其中:商业建筑面积1885.77㎡,住宅建筑面积35848.35㎡),共240套住宅;地下建筑面积7596.73㎡。一期工程于200912月开工,目前已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

二期工程规划用地面积14747.39㎡,实际用地面积12638.64㎡,规划总建筑面积为80822.12㎡,具体为:地上建筑面积64693.2㎡(其中:商业面积521.57㎡,住宅建筑面积62385.63㎡),共465套住宅,地下建筑面积16128.92㎡。目前,二期已经完成三通一平、地质勘探、施工图设计、基坑土方开挖及周边深基坑支护工程。

“东方·皇城”项目是以南宁榄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榄庆公司)名义操盘定向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开发主体为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方),代建方为榄庆公司。自20056月起,榄庆公司先后与定向开发户(简称购房户)签订了《委托定向开发确认书》或《协议》或《预定商铺确认书》等定向开发协议,至今购房户已在“东方·皇城”项目中总共认购了590套住宅、28间商铺、245个泊车位,并已向榄庆公司交纳了1.49亿元认购款(该认购款为榄庆公司代转让方收取)。

其他事项披露:

一、评估基准日定为2015430日。

二、“东方·皇城”项目转让成功后的相关问题:

1、购房户尚未交纳的认购款(或购房款)由受让方自行收取。

2、受让方必须无条件、全面履行榄庆公司与购房户签订的《委托定向开发确认书》或《协议》或《预定商铺确认书》等定向开发协议。

3受让方保证按东方·皇城项目原规划条件和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审批号为GH2014---095项目总平图完成该项目后续工程建设,以及承担和履行转让方向南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相关部门关于车位、一期住房日照、建设规范三份承诺书的内容中的责任和义务。

4、该项目一期园林绿化工程、楼宇智能化工程、二期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用水用电工程和施工塔吊安装工程等现已由榄庆公司组织实施,且在评估基准日上述工程尚未竣工完成、未能结算,故上述工程造价不计入该项目成交价款中,该项目转让成交后由受让方与榄庆公司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据实结算,并由受让方将结算价款直接支付给榄庆公司。

5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转让标的交割日止,在此期间转让方继续投入的项目一期的一户一表改建费、安装配电工程、规划核实测量及用地测量费用等建设资金,由受让方在《项目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给转让方。

6、受让方必须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在该项目取得预售(现售)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按榄庆公司与购房户签订的《委托定向开发确认书》或《协议》或《预定商铺确认书》等定向开发协议约定的价格、面积和其他条件与购房户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7、该项目在评估基准日前,榄庆公司、转让方与第三方签订的该项目相关建设合同或协议未履行的部分,已列入转让审计评估内容但仍未完全完工的工程内容,由转让方、榄庆公司督促第三方完成,未列入转让审计评估内容的未履行部分,受让方需全面履行,并在该项目转让成功后,由受让方与榄庆公司、转让方、第三方签订变更合同主体和内容的补充协议,并对该部分内容进行明确。

8、受让方须按“东方·皇城”项目原规划条件和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审批号为GH2014---095项目总平图完成本项目后续工程建设。由于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已对原规划进行了调整,二期工程由原总平设计3栋楼调整为2栋楼,故购房户已在二期工程选房的,其之前所选住房的面积、栋号、楼层及朝向等与现经审批将来实际建设的不一致,受让方须与购房户协商,妥善解决因二期工程规划调整所产生的问题。

9、项目土地宗号分别为0420140450103004003GB00363并分期开发,根据市政府专题纪要[2013]370号、[2014]83号文已同意项目一、二期捆绑完善有关手续后以在建工程转让方式处置。现已获市政府批准同意对一、二期土地进行合宗(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笺4-C-2277),并正在办理相关合宗手续。

10、在受让方按《项目转让合同》约定向转让方付清转让成交价款30%的款项,并提供与未付成交价款等值并被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担保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凭联交所出具的交易凭证,按相关规定办理“东方·皇城”项目的过户手续。办理相关权证过户手续所须缴纳的相关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各自承担。

 

11、截至评估基准日止,原榄庆公司因运作“东方·皇城”项目缴纳了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265.06万元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3.91万元。受让方在受让项目后,有义务协助榄庆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回上述税款。

三、其他相关情况:

1、转让标的未设置抵押担保。

2、转让标的目前无法律诉讼纠纷。

3、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查阅。

受让保证金

人民币500万元(签订合同后受让保证金扣除受让方应付交易费后余额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中介机构

律师事务所

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

广西正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产权转让行为的上级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复文件号

南国资批[2014]200

批复内容

同意转让

 

资产评估及核准或备案情况

账面值(万元)

资产

24,278.60

负债

 

净资产

24,278.60

评估结果(万元)

30,130.68

 

30,130.68

评估基准日

2015430

核准或备案日期

2015 12  31 

有效期截止日

20164 29 

核准或备案编号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意向受让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接受外资企业、法人联合体、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或法人联合体受让。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对受让方的基本要求

1、转让价格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必须在《项目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不低于转让总价款30%的首期款,余款应当提供等值并被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简称贷款基准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延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具体为:《项目转让合同》生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内分别支付转让总价款的20%20%20%10%)。受让方未能按时支付转让价款的,逾期期间应就未付金额按贷款基准利率30%加付罚息。

2购房户尚未交纳的认购款(或购房款)由受让方自行收取。

3、受让方必须无条件、全面履行榄庆公司与购房户签订的《委托定向开发确认书》或《协议》或《预定商铺确认书》等定向开发协议。保证在《项目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按榄庆公司与购房户签订的定向开发协议约定的价格、面积和其他条件与购房户签订认购补充协议。

4受让方保证按东方·皇城项目原规划条件和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审批号为GH2014---095项目总平图完成该项目后续工程建设,以及承担和履行转让方向南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相关部门关于车位、一期住房日照、建设规范三份承诺书的内容中的责任和义务。

5该项目一期园林绿化工程、楼宇智能化工程、二期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用水用电工程和施工塔吊安装工程等现已由榄庆公司组织实施,且在评估基准日上述工程尚未竣工完成、未能结算,故上述工程造价不计入该项目成交价款中,该项目转让成交后由受让方与榄庆公司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据实结算,并由受让方将结算价款直接支付给榄庆公司。

6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转让标的交割日止,在此期间转让方继续投入的建设资金,由受让方在《项目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给转让方。

7、受让方必须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在该项目取得预售(现售)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按榄庆公司与购房户签订的《委托定向开发确认书》或《协议》或《预定商铺确认书》等定向开发协议约定的价格、面积和其他条件与购房户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8、该项目在评估基准日前,榄庆公司、转让方与第三方签订的该项目相关建设合同或协议未履行的部分,已列入转让审计评估内容但仍未完全完工的工程内容,由转让方、榄庆公司督促第三方完成,未列入转让审计评估内容的未履行部分,受让方需全面履行,并在该项目转让成功后,由受让方与榄庆公司、转让方、第三方签订变更合同主体和内容的补充协议,并对该部分内容进行明确。

9、由于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已对原规划进行了调整(详见审批号为GH2014---095的项目总平图),二期工程由原总平设计3栋楼调整为2栋楼,故购房户已在二期工程选房的,其之前所选住房的面积、栋号、楼层及朝向等与现经审批将来实际建设的不一致,受让方须与购房户协商,妥善解决因二期工程规划调整所产生的问题。

10办理相关权证过户手续所须缴纳的相关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各自承担。

11、截至评估基准日止,原榄庆公司因运作“东方·皇城”项目缴纳了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265.06万元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3.91万元。受让方在受让项目后,有义务协助榄庆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回上述税款。

 

交易方式

挂牌公告期满,报名截止。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以协议方式组织交易;征集产生二家或二家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则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挂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受让申请方式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意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所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在材料审核期间,意向受让方可按照产权交易所的要求完善),并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意向受让方。

对决定予以申请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所应向意向受让方发出《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要求意向受让方在发出通知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所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以到达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足额保证金的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意向受让方发出《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告知意向受让方具有受让资格,并进入交易程序。

对决定不予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所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连同其所提供的资料退回申请人。

 

受让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受让材料(受让意向登记表、意向受让方承诺函、意向受让方信息披露公开函),上述文件由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范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内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含人民币800万元)]、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

  3、意向受让方公司章程;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受让方决策部门关于同意受让产权的决议;

  7、受让方投资主体或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资信能力证明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9、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除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以上所需证件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联系方式

交易场所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1、广西南宁市东葛东路76号产业投资大厦2201

2、广西南宁市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广场A座(东一门)五层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 系 人

刘先生、黎先生、韦女士

联系电话

0771-58630905853262285676215807711030400-887-1131

    

0771-5705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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