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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2%(943.0348万股)股权

2016-01-26 13:32:34.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2165

  原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2%(943.0348万股)股权

公告号

豫产交公[2015 ] 2 号

转让产权名称

原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2%(943.0348万股)股权

挂牌价格(万元)

2707.65万元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鹤壁市淇滨区财政局

主管部门

——

住所(地址)

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

法定代表人

牛桂保

注册资本

——

单位性质

行政机关

持有标的企业

(股)权比例

2.92%

本次转让标的企业产(股)权比例

2.92%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6年11月07日

法定代表人

于建国

注册资本

32243.7368万元

所属行业

金融

经营规模

——

职工人数

——

注册地

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

  

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机关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淇滨政文【2015】1号

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

人员或者公司名单

任职情况

目前持有的股权比例

拟受让

比例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

15.23%

河南省兆腾投资有限公司

15.22%

鹤壁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

11.44%

漯河市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83%

鹤壁市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62%

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4.91%

新乡市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

鹤壁格兰达镁业有限公司

3.93%

鹤壁市山城区财政局

1.56%

鹤壁市淇滨区财政局

2.92%

最近

一个

年度

审计

报告

资  产

——

最近

一期

财务

报表

资  产

——

负  债

——

负  债

——

所有者权益

——

所有者权益

——

营业收入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净利润

——

标的
企业
评估

核准
或备
案情

评估机构名称

鹤壁中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鹤壁市淇滨区财政局

核准(备案)日期

2014年12月23日

评估基准日

2014年9月30日

标的企业评估值

资产

总额

982678.3

负债

总额

890663.81

所有者

  

92014.49

相对应的审计后帐面值

资产

总额

——

负债

总额

——

所有者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2687.65万元

审计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

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详见评估报告(鹤中评报字【2014】26号)

挂牌公告期

20 个工作日,自2015年1月8日至2015 年2月5日17:30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若在公告期内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场内协议方式确定受让方;若在公告期内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与转让方签订国有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

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

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2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第1号)中关于对股东资格条件的要求;(3)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纳保证金的要求

公告期内向中心缴纳保证金300万元整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1)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与省内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转让的股权已重组变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数应按《河南省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改革重组折股方案》计算。

(2)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与转让方签订国有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

(3)本次股权变更事项,须报银监部门审查其股东资格条件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第1号)中第九至十三条规定的新设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入股条件。

有意受让者(包括优先购买权人)请在公告期到中心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向中心缴纳保证金300万元整(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和未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费用和交易价款,若受让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联 系 人:支先生

联系电话:0371-66285717  66285718

                                                                                       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

                                                                                          2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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