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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银平路大罗塘工业村内一宗地块

2016-01-25 11:44:14.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2497

出租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银平路大罗塘工业村内一宗地块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广州市番禺房地产银建有限公司
住 所(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银平路28号一楼
开办资金/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叶耀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3191421042E
出租标的 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银平路大罗塘工业村内一宗地块
标的挂牌起始时间 2016-2-3
标的挂牌期满时间 2016-3-4
 
 
 
 
 
出租标的 
基本信息
出租标的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银平路大罗塘工业村内
出租面积 约9146.5㎡
出租用途 其他:临时停车场
出租期限 1年
免租期限
配套设施 按现状出租
租金挂牌价格 年租金为人民币330,000元
租金支付方式 租赁期间租金缴交方式为一次性缴付
出租标的 
权证信息
权证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权证编号 番府国用(2002)字第G32-000016号
权证所列示的建筑面积 9146.5平方米
权证所列示的规划用途 工业
出租标的 
使用情况
占 用 原租赁期内 原承租方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否
原租赁合同期限:至2016531日止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意向承租方应在经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交纳人民币82500元的交易保证金。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在委托期限内自动重新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出租行为的 
批准情况
监管单位名称:广州市番禺房地产银建有限公司 
批复文件名称:《广州市番禺房地产银建有限公司会议纪要》
承租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交易条件 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1.意向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两天内将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 
2.该土地由出租方代缴上月的水电费、清洁费等相关费用,承租方必须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的水、电费、清洁费支付给出租方。如承租方逾期不缴交的,出租方有权停水、停电。由此造成承租方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一概不负责; 
3.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土地转租,如确有需要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方能转租; 
4.该土地作临时停车场使用,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租赁该土地所经营项目办理有关证、照手续的可能性,有关办理证、照手续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并且证、照能否获批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 
5.该土地不可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特别事项说明 该土地为政府预留规控地,租赁期间,如果政府及相关部门拆迁或征收土地的,承租方自行、无条件搬出,租赁合同终止,互不追究责任,承租方所交付租金计算至归还土地之日止,出租方无需向承租方补偿或赔偿。如政府给予搬迁费、承租方地上投入和土地等任何补偿款的,全部归出租方所有,与承租方无关。
保证金的设置 
与处理事项
1、交易保证金统一在广州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对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意向承租方进行资格审查,并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发出《承租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后交纳。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必须凭广州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承租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及交易保证金收据方可领取该项目的交易规则。 
2、意向承租方将交易保证金交纳到广州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资金结算监管账户,并以达账为准。 
3、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于交易结束5个工作日后凭广州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保证金收据不计息地领回。
意向承租方 
需提交材料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无须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1.《承租意向书》; 
2.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承诺书》原件,内容为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版本签署《租赁合同》; 
5.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黄先生

联系电话 (020)84713621、39902960
传真 (020)89160999
联系地址 广州市新港西路82号广州联合交易园区广交所综合交易大楼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人民路76号文化大楼8楼广州产权交易所番禺办事处
>>下载附件:《租赁合同》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广州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4、若交易双方未能按照上述时间签订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后解除的,交易双方已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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