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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专用设备一批

2017-08-08 15:09:37.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2035

评估值:   850.5万元
挂牌价:   850.5 万元
保证金:   255 万元
挂牌开始日期:   2017-07-28
挂牌期满日期:   2017-08-10
首次挂牌到期时间:   2017-08-10
延牌周期:   5工作日
延牌次数:   -
联系人:   刘艳秋
联系电话:   023-63622508
联系QQ:   -
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投资大厦2楼央企部

 

 一、标的简介

标的系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专用设备一批(包括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委托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处置的部分专用设备一批),评估值850.5万元,挂牌价850.5万元,保证金255万元;

     以上标的详见《资产明细表》,拟按现状以不低于挂牌价协议或竞价整体转让。

    二、特别告知

    1、本项目挂牌期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24时止,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工作时间)到重庆联交所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规定的保证金到重庆联交所指定客户备付金账户(挂牌到期日24时截止,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应通过线下方式报名。如挂牌期内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如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形成竞价,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为保护转让方和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组织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5)其他违反交易规则的情况。

    3、转让方未提供资产的购置发票。本次转让标的目前均处于闲置状态。

    4、意向受让方需详细了解标的明细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专用设备的质量、品质等。

    5、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书》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价款。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客户备付金账户(并同时出具《委托付款通知书》)。全部交易价款和服务费支付完毕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赴标的所在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清点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

7、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含转、受让双方应承担的重庆联交所费用【受让方按成交价2%收取】等)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8、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9、本次转让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10、本次转让标的由受让方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拆除、搬迁、运输等工作,因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无关。

11若为代办人办理,须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权限,并提供代办人信息,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12、备查材料:《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

    报名电话:023-63622508 刘女士(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投资大厦2楼央企部

    查看标的联系电话:023-67591746  唐先生

  查看标的时间:20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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