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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243号和平公寓两套房产和河东区卫国道丽苑居住区彩丽园六套房产

2017-05-22 11:41:15.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2169

项目编号 GR2017TJ1000178-2
转让方名称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243号和平公寓两套房产和河东区卫国道丽苑居住区彩丽园六套房产 
资产来源 国有企业法人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基准日 2016-09-30 
资产评估值 1,852.820000(万元) 
挂牌金额 1,852.820000(万元) 
交易方式 拍卖
挂牌日期 2017-05-22 
挂牌截止日期 2017-06-19 




坐落位置 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243号和平公寓和河东区卫国道丽苑居住区彩丽园 
房地证号 河东字第020154569,020153864,020154568,020153872,020153865,020153873号和津房字第000001037,000001036号  使用权面积  
附属设施 无  建筑面积(平方米) 709 
设计用途 住宅  使用权类型 划拨和出让 
租赁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发布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拍卖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此次转让房产分别为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243号和平公寓两套房产和河东区卫国道丽苑居住区彩丽园六套房产,总建筑面积为709平方米,挂牌价格为18528200元。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过户事宜及相关费用,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此次交易的房产以现状为准,转让方不再负责任何维修等相关事宜。 2.该标的接受联合受让。 3.意向受让方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摘牌保证金5558460元一次性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保证金转为相应的交易款。 4.在本项目挂牌公示期满后,若产生一家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交易方式。该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 5.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按照产权交易规定转入拍卖程序后不参加拍卖会或参加拍卖对挂牌底价(18528200元)不应价,导致拍卖流拍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3).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4).转、受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若由于受让方原因造成相关手续等无法有效履行或完成的; 5).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结算账户内的; 6).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6.根据国家住宅房控政策,转让方不承担因受让方无资格摘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本次产权交易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佣金、代理费、手续费、鉴证费等)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办理产权变更过户过程中所产生土地出让金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其他过户变更税费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8.意向受让方应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  




交纳金额 555.846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 
交纳方式 现金 汇票 网上支付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我公司拥有河东区卫国道丽苑居住区彩丽园48-3六套及河西区绍兴道243号和平公寓两套的闲置房产,包括: 1、河东区卫国道丽苑居住区彩丽园48-3-201,房权证河东字第020154569号,建筑面积85.47平方米,土地性质:划拨,设计用途:住宅 ,评估值:2153800元。 2、河东区卫国道丽苑居住区彩丽园48-3-202,房权证河东字第020153864号,建筑面积85.47平方米,土地性质:划拨,设计用途:住宅 ,评估值:2153800元。 3、河东区卫国道丽苑居住区彩丽园48-3-301,房权证河东字第020154568号,建筑面积85.47平方米,土地性质:划拨,设计用途:住宅 ,评估值:2196600元。 4、河东区卫国道丽苑居住区彩丽园48-3-302,房权证河东字第020153872号,建筑面积85.47平方米,土地性质:划拨,设计用途:住宅 ,评估值:2196600元。 5、河东区卫国道丽苑居住区彩丽园48-3-401,房权证河东字第020153865号,建筑面积85.47平方米,土地性质:划拨,设计用途:住宅 ,评估值:2196600元。 6、河东区卫国道丽苑居住区彩丽园48-3-402,房权证河东字第020153873号,建筑面积85.47平方米,土地性质:划拨,设计用途:住宅 ,评估值:2196600元。 7、河西区绍兴道243号和平公寓12层08室,房权证津房字第000001037号,建筑面积98.09平方米,土地性质:出让,设计用途:住宅 ,评估值:2677900元。 8、河西区绍兴道243号和平公寓17层04室,房权证津房字第000001036号,建筑面积98.09平方米,土地性质:出让,设计用途:住宅 ,评估值:2756300元。二、本次转让中,位于河西区绍兴道243号和平公寓两套房地产,建筑面积196.18平方米;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丽苑居住区彩丽园六套房地产,建筑面积512.82平方米。这八套房地产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未同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经由转让方向房产所在区域房管局查询,并由转让方出具书面说明,承诺和平公寓两套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彩丽园六套房地产,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均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天津市国有规划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而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为非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于评估人员无法获取天津市河东区彩丽园6套房产的占地面积,无法确切计算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因此本次评估未考虑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时受让方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三、转让方承诺该标的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对外租借、无抵押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情况。四、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五、本标的目前只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转让方与当地房管部门沟通,该房产可进行转让,不影响办理过户手续,如因上述事项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由转让方负责,与产权交易中心无关。  
代理机构名称 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经 纪 代 理 人 王薇  联系电话 1864900338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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