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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拥有的广东新迈特正宇医药有限公司债权

2017-04-11 11:16:24.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2190

标的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拥有的广东新迈特正宇医药有限公司债权 
项目编号 SW2017R093101 
监测编号 GR2017GD2000076 
转让申请与承诺

广州产权交易所:
本转让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拥有的广东新迈特正宇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公开转让。本转让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本转让方的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本转让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资产转让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转让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转让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受让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转让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资产占有方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 
资产属性(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资产类型 其他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广州衡鼎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基准日 2017-03-15 
资产评估值 1802.49(万元)  
核准(备案)情况 核准(备案)机构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监控中心 
核准(备案)日期 2017-01-18 
挂牌价格 1951.17(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7-04-11 
挂牌截止日期 2017-05-09 

一、标的资产信息
其他资产 名 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拥有的广东新迈  数量
评估值(万元)  
附加信息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20 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多次报价实施办法》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状转让。
2.受让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受让。
3.交易成功后,由受让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并另行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支付该债权已垫付的诉讼费、法律咨询费、债权评估费、债权转让公告费等费用(目前已代垫的诉讼费、评估费等合计68152元,后续若有新增或债权转让后再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须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全部受让价款。
5.在转让方移交本次转让有关债权文件后,转让方不再负责对交易标的范围内的权利和有关资料的管理工作(但受让方委托转让方继续管理的除外)。受让方若对本次转让标的债权及其抵押物进行偿债、变现、办理抵押物过户及其他手续的,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但偿债、变现、办理抵押物过户等其他手续所需的全部税、费、金(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税费和资料移交之前所拖欠的税费、滞纳金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行为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本次拟转让的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转让方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转让方工作人员和参与本项目的中介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次挂牌交易。 




交纳金额 1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达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其他 :银行转账  
保证事项 (1)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委托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2)受让方应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委托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处置方法 (1)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规定的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委托方所有。 (3)受让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保证金及价款统一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广州产权交易所
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五凤支行
账号:02641050000000074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标的对应债权为广东新迈特正宇医药有限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的贷款及其利息(贷款本金余额为19,511 ,654.22元,截止2017年3月20日利息合计数为12,824 ,361.39元),该笔贷款(1)以广州市荣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明月一路17号2101(复式)单元(面积424㎡)和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203号2401房(面积235㎡)作抵押物,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已对上述房产办理抵押登记;(2)以北京华夏正宇投资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张国强、杨杨、蒲勤、金怀萍作连带责任担保。 2、2012年2月,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对广东新迈特正宇医药有限公司欠款事项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保全查封了贷款对应抵押财产及保证人杨杨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35号2005房。2012年5月,海珠区人民法院出具“(2012)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76号”判决书,判决广东新迈特正宇医药有限公司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偿还欠款21451633.44元及对应利息,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对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北京华夏正宇投资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张国强、杨杨、蒲勤、金怀萍对广东新迈特正宇医药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2年6月,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向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11月,海珠区人民法院拍卖杨杨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35号2005房,收回款项2102389.11元。 3、在海珠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两套抵押房产期间,案外人黄碧莹、陈松键分别向法院提交报告书,告知法院两套抵押房产分别被其承租。其中:黄碧莹于2011年6月17日承租海珠区滨江东路203号2401房,期限为20年,一次性支付250万租金;陈松键于2012年1月10日承租越秀区明月一路17号2101(复式)单元,租期10年,一次性支付200万租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分别向两套抵押房产的所在地管辖法院—海珠区人民法院及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上述两套抵押房屋的租赁合同。2016年4月21日,越秀区人民法院及海珠区人民法院分别出具裁定书驳回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诉求。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随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9日及10月26日出具终审裁定驳回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的上诉诉求。 
披露附件

三、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广州产权交易所  交易机构联系人 吕先生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20-89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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