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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际商业大厦403房

2017-03-31 13:49:14.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1709

标的名称 深圳市国际商业大厦403房 
项目编号 SW2016R0777-2-01 
监测编号 GR2016GD2000642-2 
转让申请与承诺

广州产权交易所:
本转让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深圳市国际商业大厦403房)进行公开转让。本转让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本转让方的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本转让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资产转让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转让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转让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受让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转让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资产占有方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 
资产属性(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资产类型 房产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广东金兰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资产基准日 2016-08-31 
资产评估值 122.73(万元)  
核准(备案)情况 核准(备案)机构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6-11-22 
挂牌价格 98.18(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7-03-31 
挂牌截止日期 2017-04-28 

一、标的资产信息
房屋 地理位置 深圳市国际商业大厦403房 
房产证号 深房地字第4243262号   建筑面积 66.70 
用途 商业金融  租赁情况 闲置 
评估值(万元)  
附加信息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20 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多次报价实施办法》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转让。
2、受让方认可并承诺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予以受让。
3、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或意向受让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或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能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4、本次交易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承担方式如下: 交易标的由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支行过户至受让方的环节,转让方、受让方各付各税,其余标的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由原业主过户至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支行、交易双方需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佣金)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5、交易标的面积以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时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为准,若出现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与现房地产权属证明上列示的面积数额不同的,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6、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后才办理交易标的交接及房地产过户手续。
7、受让方须在签订《转让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8、受让方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后的2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划转交易价款。
9、受让方如在交易标的完成过户前将交易标的转让给第三方,应向第三方如实披露转让方向受让方披露的关于交易标的所有信息。因受让方未披露信息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不负任何责任。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行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3.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交纳金额 24.55(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达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其他 :银行转账  
保证事项 (1)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2)受让方应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转让协议》。  
处置方法 (1)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规定的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转让方所有。 (3)受让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转让协议》并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保证金及价款统一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广州产权交易所
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五凤支行
账号:02641050000000074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资产产权现状 标的已办理《房地产权证》,该资产由法院裁定抵债给广州市芳村区茶滘信用社,目前权属人为广州市番城农村信用合作社,证载使用年限为20年,自1982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止,转让方为避免房产使用到期被收回,于2002年1月向深圳市政府补交了205,255元的市政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金)。从2002年1月1日起使用年限20年。权利人广州市芳村区茶滘信用社系转让方的母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下级机构。根据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处置39宗抵债资产的批复》、《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次标的转让方拥有处分权。 2、资产物理现状 该资产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国际商业大厦北楼403房,建筑面积66.70㎡,房产用途为商业。 3、资产存在的纠纷 该资产自2002年9月起一直未向该大厦管理处交纳物业管理费。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际商业大厦管理处曾于2010年11月向转让方发出历年的管理费欠租记录明细,截止2010年11月,转让方欠管理费、水电费及滞纳金合计57,331.39元,但其至今未向转让方提起诉讼,已丧失诉讼时效。 4、资产目前出租情况 该资产目前处于空置状态。 5、其他 (1)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到交易标的房屋所属政府房管部门,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谨慎了解和必要的查询。 (2)标的成交后,转让方有权选择办理标的过户手续的方式,受让方应当配合办理于标的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的有关手续。最终实际交易程序以标的所属政府房管部门审核通过为准。  
披露附件

三、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广州产权交易所  交易机构联系人 曾小姐,李小姐,吕先生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20-89160974,89160873,89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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