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天河区黄埔大道中白水塘23号西梯403房 | |
项目编号 | SW2017R089004 | |
监测编号 | GR2017GD2000054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广州产权交易所: | |
资产占有方名称 | 广英纺纱有限公司 | |
资产属性(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资产类型 | 房产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资产基准日 | 2016-05-31 | |
资产评估值 | 122.333(万元) | |
核准(备案)情况 | 核准(备案)机构 | 广州纺织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7-01-20 | |
挂牌价格 | 122.333(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7-03-30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7-04-13 |
一、标的资产信息 |
房屋 | 地理位置 | 天河区黄埔大道中白水塘23号西梯403房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950128053号 | 建筑面积 | 65.14平方米 | |
用途 | 住宅 | 租赁情况 | 空置 | |
评估值(万元) | 122.333 | |||
附加信息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5个周期。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多次报价实施办法》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用途、面积和房屋现状进行转让。 2、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用途、面积和房屋现状予以受让。 3、交易标的若出现交易时《不动产权证书》标示的内容和面积数据与成交后办理房屋权属变更后,交易标的所属国土房管交易部门新核定的内容和面积数据有任何差异,最终以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标示的内容和面积数据为准,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4、受让方付清全部受让交易标的价款,交易双方签收广州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广州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凭证》后,共同办理交易标的产权过户手续。如果采取金融机构融资方式的,受让方在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应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办理过户及他项权利登记手续,如需转让方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办理的,转让方应予以配合。 5、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6、交易标的成交后,办理交易标的房屋产权过户和证照变更过程中涉及的税、费、金由交易各方各自依法承担。其中,办理过户时需交的土地出让金由转让方负责。 7、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或意向受让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交易双方在办理交易标的权属过户和证照变更过程中,如转让方在缴纳权属过户税费的能力上存在困难,致使有碍办理交易标的权属变更的,受让方应根据标的所属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核定转让方需缴纳的税费金额,须同意转让方从广州产权交易所监管的交易标的成交价款中先行划出相应款项完结标的交易过户税费。受让方和转让方必须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提供交易双方签章同意先行划付完结交易标的过户税费确认的书面函件,广州产权交易所将根据转让方提供的缴税通知或纳税证明以及交易双方确认的金额进行划付,广州产权交易所对此款项不需作任何担保,不承担任何风险。如受让方采取融资方式支付成交价款的,当受让方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相关税费时,则不足部分由转让方承担。 9、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10、完成所有过户手续(办理按揭的,银行完成抵押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交易双方办理交易标的的移交。 11、交易双方完成全部过户及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交所将成交价款余额划付给转让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2、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限购政策的规定,并具有购房资格。 3、意向受让方必须在公告截至日前缴交足额的交易保证金至广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13(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达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其他 :银行转账(交易保证金不能代付) | |||||
保证事项 | (1)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按交易须知的约定与委托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成交价款5%的交易服务费。 (2)受让方应按交易须知的约定与委托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 |||||
处置方法 | (1)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规定的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委托方所有。 (3)受让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
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 保证金及价款统一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广州产权交易所 开户行:浦发银行广州轻纺城支行 账号: 8219 0155 2600 00472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一、意向受让方可参加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标的现场看样活动,对交易标的现状(包括房屋内部间隔、装修、附属设施、物业管理等)进行现场勘察和谨慎的了解。 二、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广州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三、本项目各个标的为单独转让(详见附件清单)。单个标的竞价保证金可以参与任何一个标的的竞价,但只享有受让一个标的的资格,当被确认为某一个交易标的的受让方后,不得再参与余下其他标的的竞价。意向受让多个标的需交纳多个标的的竞价保证金。 | |||||
披露附件 |
三、联系方式 |
交易机构 | 广州产权交易所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范小姐,陈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89160921,89160979 |
四、相关图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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