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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39号大院3号704房

2017-01-11 09:10:05.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1527

标的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39号大院3号704房 
项目编号 SW2014R0197-2-01 
监测编号 GR2014GD2000510-2 
转让申请与承诺
广州产权交易所:
本转让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39号大院3号704房)进行公开转让。本转让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本转让方的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本转让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资产转让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转让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转让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受让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转让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资产占有方名称 广州市广州宾馆有限公司 
资产属性(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资产类型 房产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广州衡鼎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基准日 2016-04-22 
资产评估值 359.18(万元)  
核准(备案)情况 核准(备案)机构 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6-11-24 
挂牌价格 359.18(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7-01-03 
挂牌截止日期 2017-02-03 
一、标的资产信息
房屋 地理位置 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39号大院3号 
房产证号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170974号  建筑面积 127.19平方米 
用途 公寓  租赁情况 无 
评估值(万元) 359.18 
附加信息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20 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多次报价实施办法》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转让。
2、受让方认可并承诺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予以受让。
3、本次交易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4、交易标的面积以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时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为准,若出现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与现房地产权属证明上列示的面积数额不同的,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5、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后才办理交易标的交接及房地产过户手续。
6、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广州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15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3〕44号)等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交纳金额 36(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达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其他 :银行转账  
保证事项 (1)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2)受让方应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处置方法 (1)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规定的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转让方所有。 (3)受让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保证金及价款统一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广州产权交易所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羊城支行
账号:0319014140000136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标的房产过户的所有手续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依有关规定协助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支持性文件。受让方应在付清全部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转让方与受让方于交易标的过户手续办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标的房产进行交接。受让方从交接之日起负责房产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承担交接后与使用标的房产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3.转让方协助过户义务仅指转让方为协助受让方办理标的房产至受让方名下的房产证手续而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资料及承担有关费用的义务,转让方不承担协助过户至除受让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的义务。 4.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之前,标的房产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交易双方不得办理标的房产的过户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标的房产设定抵押。 5.转让方承诺转让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6.因法律、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不作任何担保。 
披露附件
    意向受让方需提交的材料
    意向受让书
    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承诺书

三、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广州产权交易所  交易机构联系人 陈先生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20-89160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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