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上市[2004]02号
各有关部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托管,有利于企业按《公司法》规范运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上市。为促进我省股份制经济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由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对我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实行集中托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权集中托管的范围为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含国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
二、省产交所负责为托管企业提供托管登记、股东开户、查询挂失、质押冻结、变更过户、分红派息、信息发布等服务。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须在三个月内,到省产交所办理股权集中托管登记手续:(1)已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并分期、分批完成股权的初始登记工作。(2)对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注册登记后,应与省产交所签定股权托管协议,开展初始登记工作。
四、实行股权集中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其与省产交所的托管关系即终止。
五、为了保证股权托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省产交所要加强人员培训和软硬件建设,研究制定相关业务规则。股权集中托管按照省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适当费用。
六、政府有关部门要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托管给予大力支持,加强指导,相互配合。
特此通知。
江西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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