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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

2012-07-05 14:30:13.0 来源: 点击数:14215

青股转字   年   号

股权转让合同

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制定。

为明确甲、乙方权利和义务,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条 股权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权代码:000000)股权000,000股,以每股   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和结算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和时间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1         日前,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价款一次性支付。

2、股权转让价款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乙方支付总价款的    %(             元);完成股权过户后   日内,支付总价款的    %(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   日内,支付总价款的   %(       元)

上述股权转让价款,要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交至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股权托管中心帐户,开户银行:建行胜利路支行,帐号:63001373602050203919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股权托管中心接到股权转让价款后,按有关规定与甲方进行结算。

第三条 保证事项

1、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已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中的        股,于   年   月   日向            作质押,本次股权转让已取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甲方保证已对该股权拥有有效的处分权,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股权过户

   年  月  日前,甲方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股权数量,一次性过户给乙方。

股权过户在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股权托管中心监督下进行。甲方有责任按期将上述股权最终完整地过户给乙方。

第五条 股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违约款项的1‰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完整地将股权交付乙方,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交付相当于违约股权转让价款的1‰的违约金。

3、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方可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履约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    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向西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九条 其他条款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并未通过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股权托管中心帐户结算,特此说明。

第十条 本合同须由甲、乙双方合法代表签字、盖章,并经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股权托管中心见证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工商管理部门、转让标的企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股权托管中心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章)                法定代表人(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 证 方: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股权托管中心

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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