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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法规

2011-11-15 17:38:23.0 来源: 点击数:15446

 

要点提要: 

各州、地、市国资委,省级有关企业、省产权交易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精神和几年来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试点工作情况,现正式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发布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组织产权交易活动。

 

要点提要: 

     我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执行。我省地方金融企业转让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时,须有本通知确定的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承办。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我省推荐本通知确定的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承办。
   中央驻青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严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保证国有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完全,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切实执行资产进场交易制度,杜绝暗箱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令)

 

要点提要: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全文详情请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要点提要: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全文详情请点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要点提要: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信息公告的中止期限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如恢复信息公告,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机构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征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意见。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全文详情请点击:《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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