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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信息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权
来源: 点击数:1528 次
 
项目名称: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权
挂牌价格 13068.8494597 万元
企业基本情况
所属行业: 银行业
经济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7-12-26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款业务;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国库代理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主营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
注册资本: 186139.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丽
企业人数: 1152
资产状况
交易基准日: 2014-12-31
总资产: 5333447.801758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流动资产: 万元
无形资产: 万元
其他资产: 万元
总负债: 4825312.13411万元
所有者权益: 508135.667648万元
经营状况
年分 营业收入 主营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前一年度: 323918.913677万元 323918.913677万元 125924.095337万元 95959.685467万元
前二年度: 261329.847537万元 261329.847537万元 118517.480889万元 90952.311075万元
其它
项目简介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26日,注册地址:西宁市黄河路36号,注册资本:人民币186139万元,注册号:630000100009758,法定代表人:王丽,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款业务;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国库代理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持有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权。
本次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挂牌转让其所持有的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30,688,494.597元。
此推荐意见是在委托方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制作,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由委托方负责。此推荐意见不构成实质性投资建议,仅供参考。

转让方: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先生 0791-86261582
转让方经纪公司:江西省德通产权经纪商务有限公司
联 系 人:万先生 0791-86397525、18607088513

重大事项揭示: 1、标的企业的所有重大事项揭示及瑕疵以青海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大正会师审字(2015)第247号《审计报告》为准。 2、意向受让人须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下称“银监部门”)规定的金融企业股东资格条件,并应按相关要求须报银监部门审查、备案。受让人确定后,如因受让人受让资格不符合银监部门的相关规定而导致不能完成交易,则其产生的所有责任与风险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转让基本要求: 1、本次挂牌转让标的挂牌期自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7月21日17:30时止,意向受让人须在挂牌截止时间内向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提交书面受让申请并交纳2000万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规定时间到账为准),挂牌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对已报名的意向受让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人发送资格审查通知书。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人,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全额退还。 2、挂牌期满后,如只有一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可确定为受让人,受让人与转让方按照挂牌公告要求直接签订《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如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采用江西省产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竞价的方式确认受让人,网上竞价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3、受让人一经确定,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即转为定金,定金不计利息冲抵部分转让价款,但定金性质不变。受让人在被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必须与转让方签订《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80%成交价款,收到该款项后可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上述款项一律付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开设的独立结算账户,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实行进场结算。余款须在办理完银监部门审批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付清。若受让人未按上述要求支付完毕上述款项或履行相关义务,即视为受让人违约并自愿放弃受让资格,其交纳的定金及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均不予退还并归转让方所有,所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自行终止,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本标的。未成交者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买受人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退还; 4、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受让人代理经纪公司佣金和股权变更过户所涉及的费用由受让人承担,挂牌公告费及转让方代理经纪公司佣金由转让方承担,产权交易手续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平均承担。若采取网上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则受让人承担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网上竞价服务费。 5、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意向受让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的期限,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对意向受让人实施的尽职调查将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人通过资格确认并缴纳全部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人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
受让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受让人应符合我国银监部门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应符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中关于股东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 2、受让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相应的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为保护转让方和真实意向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人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人所缴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扣除的保证金除去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费用和经纪会员的代理费用后,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人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2)意向受让人通过资格确认且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3)产生两家以上(含两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时各意向受让人均未按江西省产权交易所通知的时间参加网上竞价会的;(4)在网上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人均不应价的;(5)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的情况下,意向受让人在被确定为受让人后2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的;(6)受让人在交易双方签订《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未付清标的80%转让价款的;(7)在办理完银监部门审批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未全额付清余款的;(8)其他违反转让要求情形的。。
挂牌日期: 2015-06-24
挂牌期满日期: 2015-07-21
延牌处理: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人,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挂牌期1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交易所咨询电话: 0791-88526621 88502229
交易所经办部门: 产权交易部
交易所经办人: 万先生
代理机构: 江西省德通产权经纪商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电话 0791-86397525
代理机构联系人
转让方情况
转让方名称 持有产权比例 本次转让比例
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 2.69%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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